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意见》在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方面提出,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6月9日《北京青年报》)
这次发布的“意见”涉及的范围很广,从各个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做出了制度性规定。而无疑,其中最引起关注的就是“育儿假”了。“育儿假”顾名思义,就是养育孩子的假。
从“育儿假”的规划来看,可以说这是一项十分接地气的福利。一个方面是,假期是比较长的,一个方面是 ,可以享受“育儿假”的不仅是妈妈还包括爸爸。让父母一起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显然更加切合“男女平等”“责任均衡”的社会导向。
不过,我们也需要看到的是,制度虽然是善意的,但也会受到不少制约。比如,其中表述的句子中,有这样几个关键词:一个是“有条件的地方”,一个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何为“有条件”!“鼓励”那么就不是“强制”,既然是“鼓励”那么对于地方而言,对于单位而言就有了自主权,可以“做”也可以“不做”。仅仅依靠“鼓励”,即便是真的“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能“不去做”。
笔者以为,应该将“育儿假”放在更高层面来理解。目前,我们已经告别了人口红利,进入了老龄社会。而稀释人口的老龄化,实现人口的均衡发展,是不能绕开一个路径的,那就是“鼓励生育”。“鼓励生育”就需要有“鼓励生育”的样子。前几天,已经发布了“放开生育三孩”的政策。但是,调查显示,有生育意愿的还不算太多,或者说没有达到“想要的结果”。而我们需要把“育儿假”放在“鼓励生育”的层面来衡量。
试点“育儿假”不妨在“鼓励”基础上适当 “约束”。比如,应该从更高层面给出“何为有条件的地方”!经济发展到了什么程度属于“有条件”!或者依据目前的情况,划定一个“有条件”的范围。将“有条件的地方”公布出来,倒逼“有条件的地方”真正接受“政策鼓励”。当然,由于“育儿假”长达一年,还需要协调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让企业“不吃亏”让育儿夫妻“吃美味”。
“育儿假”虽好,但别走了“2.5天周末”的老路。鼓励了那么久,有几个地方落实“2.5天”周末了!“育儿假”从制度层面已经“开出花朵”,应该尽快实现“结出硕果”。(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