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终结人脸识别滥用乱象

2021年07月29日16:34

来源:大河网

  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7月28日央视新闻)

  诚如报道所言,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况。这不仅侵犯到人们的隐私权,也可能给当事人的财产安全造成安全威胁。因此亟待法治从源头做出规范,给出权威司法解释,用明确的法律标准来定分止争。

  我的脸我作主,岂是谁想刷就刷?但是过去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限制和约束,没有明显的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导致人脸识别设施被大量滥用。除了手机支付、账户验证以及车站、小区门口的那些放在明处,需要当事人同意配合的主动刷脸设置以外,更有隐藏于商场、铺面还有售楼部的,“无感式”的人脸采集摄像头。前者至少当事人还是知情的,可后者完全就是一种为了商业利益的“偷脸”行为。

  这一状况也曾引发媒体关注和公众不满,可是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人们好像也拿这些几乎无处不在的“偷脸者”没有什么办法。现在,最高法就此出台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识别、采集行为做出司法规范,尤其是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有望破解这一维权困局。

  可以看到,该司法解释不但以列举的方式概括了几种常见场合,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所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侵权行为,而且确立了当事人“不同意不采集”的重要原则。要求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人脸识别构成侵权、未经当事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侵权,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手机APP等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这等于是以法律的名义将人脸信息的主导权还给了当事人。这对饱受人脸识别和信息处理滥用威胁的人们来说,是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司法保护,而对那些动辄人脸识别、随意“偷脸”的商企单位来说,则是划出了一条鲜明的司法红线。尤其是对那些曾经“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的霸道商家和强制程序,更是一种有力的司法纠正。

  人脸识别应用必须建立在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之上,这就是最高法向全社会传递出的明确司法信号。(徐建辉)

编辑: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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