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管办日前印发《广场舞噪音扰民整治工作指导意见》,通过限制地点、限制时段、限制分贝等方式,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该市将依法查处在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产生噪音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有效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动广场舞健身活动健康发展。(8月7日澎湃新闻)
自从广场舞这种大众舞蹈方式出现以后,有关广场舞扰民的指责就如影随形,因此引发了无数争议和矛盾冲突,但是这一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一边是大众最基本、最朴素的休闲、健身、娱乐需求,另一边则是居民对安静生活环境和私密居住空间的合理要求,该如何平衡兼顾?从公众休闲健身的角度来看,广场舞没有原罪,但广场舞扰民和破坏公共秩序的矛盾问题,确实到了必须正视并合理解决的时候了。
那么到底该怎么解决这一问题呢?如上所述,广场舞的存在,丰富了普通老百姓的休闲文化生活,当然不能一刀切强制取缔、一棍子全部打死。可是其扰民问题也必须予以纠正。怎么纠正呢?当然不能只靠广场舞大妈自觉,或是民众之间的自行调解,那样的话很多时候只能导致矛盾更加激化。
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法治规范和积极有效的治理。这次哈尔滨的做法就是一种创新探索。通过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指导意见,对广场舞从地点、时段以及音量分贝上作出明确限制,这对广场舞是一种制度上的规范,也为开展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毋庸置疑,给狂放的广场舞立规矩,是非常必要的。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在某些细节上规范得非常精细。如对于广场舞的外放音量,意见明确规定:在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区域,昼间6时至22时之间时段环境噪声不超过55分贝,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之间时段环境噪声不超过45分贝。只有规定细致,才有约束力量,否则都是大而化之、似是而非的空洞条文,执行效果上难免就会大打折扣。
当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光有明文规定,没有足够的执行力也不过一纸空文。而对于广场舞的规范管理,哈尔滨市也有一套落地措施。如实行网格化管理和“限区域、限时段、限音量”的管控措施,特别是明确了城管部门作为管理责任主体,要求重点对早晚两个时段的广场舞健身活动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处理噪声扰民案件。对拒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劝阻、活动超时、噪声超标、反复扰民的广场舞健身团体,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屡改屡犯的,则坚决予以取缔。这就让指导意见的最终兑现有了强有力的执行保障。
广场舞不应成为“广场劫”。对于城市顽疾广场舞扰民的规范治理,各地完全可以向哈尔滨“抄作业”,再结合实际拿出自己的方案来。(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