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贸附近公司众多,客流量巨大,周边有多家中高档西餐厅。记者8月24日进行调查发现,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多个店家以酒水服务费、酒具使用费、杯子租赁清洗费等名义,每瓶少则收取100元,多则收取三四百元的“开瓶费”。记者已将采访中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向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8月25日《北京青年报》)
现如今,不少饭店都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是因为在餐饮行业创造的利润中,酒水占到30%左右。因为饭店的酒水价格都高得离谱,不少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但是在结账时,不少饭店会额外收取一笔“开瓶费”,理由是饭店为消费者提供了杯子、开酒器和服务等。媒体曾报道,2013年,杭州的一些档次较高的酒店,开一瓶自带酒要收四五百元的“开瓶费”,一般中档的也要收取一两百元。
从法律上说,饭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当地的消费环境,更为严重的是,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大胆对“开瓶费”说“不”,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为消费者合理维权提供了五条解决路径,如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成功维权的案例也不少。2001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到某饭店吃饭,被收取“开瓶费”20元。曲先生将饭店告上法庭,最终广州中院判定饭店退还曲先生20元“开瓶费”。
饭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不管多少,都应该由物价部门来进行指导和制定标准,不应狮子大开口擅自定价。饭店自说自话“禁止自带酒水”以及收取“开瓶费”,既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面对饭店强行收取“开瓶费”的违法行为,一定要大声说“不”,毫不犹豫地拒付、举报、投诉甚至起诉,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为自己维权。(维扬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