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五督查组在内蒙古自治区暗访时发现部分交警在道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点,对途经的货车逐一拦停,并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理由实施处罚,而现场的司机大多都系着安全带,或者并没有罚单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在罚款现场,无论是司机还是督查组人员,都没有听到交警就处罚理由给予反馈和说明。(9月13日东南网)
交通执法,理所当然,对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理由实施处罚也在情理之中。但令人费解的是,现场的司机大多都系着安全带,或者并没有罚单上列举的违法行为,这且不是有点“莫须有”的味道,抑或是罚款也有了“任务量”?
看似莫名其妙的罚款笑剧,却撕出了“罚款任务”背后的“任务量”“潜规则”。说到底,硬性的“罚款任务”背后的“任务量”“潜规则”无非就是为了所谓的绩效考核、业务考评、任务指标而费尽心思、绞尽脑汁。殊不知,畸形的考核体系容易导致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陷入“为罚而罚”的怪圈。由此一来,出现驾驶员没有违法却被罚款的丑事,自然亦不足为奇了。
交警执法有工作量的要求,实属正常。但是将对工作量的考核转化为具体的罚款指标,显然溢出了正当性范畴。交警执法只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可。硬要设置罚款任务,导致出现交警“抢开罚单”的争执倒是次要的,其对于执法公平的影响,更是“不可不察也”。
当交警和“罚款任务”挂上钩的时候,这其中的利益也就会浑水摸鱼,趁势而上,违规执法、暴力执法,甚至钓鱼执法就在所难免。部分交警为了完成上面下达的考核任务,就会弄虚作假,不分情节轻重乱查车乱罚款,甚至采取“诱罚”手段。既然有完不成任务绞尽脑汁的,就有完成任务沾沾自喜搞创收的,如果这个月的“罚款任务”超出了任务,那么超出的部分该如何考核?按照奖优罚劣的标准,是划归自己腰包?还是上交单位?
“罚款任务”乱象,反映了罚款管理与使用的混乱。根治“任务量”乱象,还需要给“罚款”使用“立规矩”。一方面,“罚款”用到哪儿要明确,罚了多少,用到什么地方要向社会公众公示;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严格控制“罚款提成”“罚款奖励”等“鼓励罚款”的错误做法,让罚款恢复“本来面目”。(蒋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