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志愿军英烈,刑拘!10月8日,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发布通报,对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违法言论的网民“罗某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消息一经发布,社交媒体上,广大网友纷纷留言表示支持,“大快人心”“严惩不贷”。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英烈,是国家和民族的脊梁,承载着跨越时空的精神力量。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都不是随随便便实现的,更不是凭空而降的,而是“久经磨难”,靠一代又一代人的牺牲和奋斗换来的,换句话说,没有先烈们舍小家顾大家、抛头颅、洒热血的英勇奋斗、牺牲奉献,就不可能有我们现在的美好幸福新时代。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各种形式纪念英烈、表彰先进、慰问英模,到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尊崇英雄、褒奖英模已成为一项国家大事。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庄严宣告:“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为全社会注入新时代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强劲正能量。
然而,有的人打着“还原历史”“寻找真相”“重新评价”等幌子,歪曲、否定历史,诬蔑、诋毁英模人物。从“质疑”黄继光,到制造谣言丑化刘胡兰和“狼牙山五壮士”,一些人把否定历史当时髦,以解构崇高为能事,将抗战英雄、革命先烈污名化。这些人数典忘祖,肆意歪曲历史、亵渎英雄英烈,既影响大众认知、伤害公众情感,丢弃了照亮民族复兴之路的火炬。对这股歪风邪气,如果视而不见、任其发展,先辈们用鲜血和生命写就的历史就会被抹黑、曲解甚至颠覆。有鉴于此,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将英烈的名誉纳入刑法保护范畴,大幅提高对侮辱、诽谤英烈名誉的违法成本,倒逼他们面对可以预期的牢狱之灾不敢再越雷池半步。同时,刑罚威慑所形成的以儆效尤警示“涟漪效应”,能使更多的人主动自觉地不踩踏红线,更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捍卫英烈名誉的浓厚法治氛围。
网络世界,追求自由、张扬个性、崇尚多元无可厚非,然而,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个性是有底线的个性,任由历史虚无主义和后现代文化不断消解和侵蚀历史和主流文化,冒天下之大不韪去拿英雄开涮、拿历史说笑,将恶俗当噱头,以追逐点击率与利益为重,这是缺乏基本的历史常识和人文情怀的体现,亵渎了英雄、玷污了经典,为世人所不耻,更为法律所不容。让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是对英烈负责,对国家的价值观负责,更是对一个民族的未来负责。
诋毁英烈,就是犯罪。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对罗某平的刑拘,依法惩处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犯罪行为,用法律之盾保护英烈精神,告慰英烈泉下之灵。(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