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验性问责”,彰显执纪问责的“温度”

2023年06月06日15:02

来源:大河网

  “感谢组织通过‘考验性问责’给了我一次将功补过的机会,这让我充分体会到了严管的力度和厚爱的温度。”近日,在被上级纪委宣布免于问责之后,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安东社区党支部书记彭少辉由衷地说。

  以督导为主、以问责为辅、以整改为目的,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佳,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党员干部,在实施问责前对其进行“问责预警谈话”,明确考验时限。能够在考验时限内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免予问责,这样的处理方法,被称为“考验性问责”。

  实施“考验性问责”,是洛阳市纪检监察机关激励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一项举措。“自己工作没干好已经很惭愧了,可组织还给了我机会,再干不好可就说不过去了。”彭少辉憋着一股劲,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动辖区群众,整改安全隐患80多处,在限期内通过了“考验”。

  问责既要严格依纪依规,又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了解,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特殊情况等细节调查清楚。多看看基层干部具体做了什么,有没有主动付出应有的努力、及时担起应担的责任,正确加以区别,进行精准问责,才能提升问责的公信力和精准度。不辨失责缘由、不论具体是非、眉毛胡子一把抓,简单粗暴追责问责只会让执纪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也会让基层党员干部的心更冷,被问责也是口服心不服,降低纪检部门公信度。

  当然,“考验性问责”绝非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纵容。对在考验期内工作仍然不积极、不主动,考验期满相应工作任务仍未完成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依规依纪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对消极应付、敷衍塞责,严重迟滞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从重或加重问责。

  “问责考验期”的设置,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的认可。问责的本质含义既要对不作为行为追责,也要对干事创业者负责。通过实施考验性问责,设置问责考验期,让基层党员干部克服“多干多错、不干不错”的心态,能够更好激励党员干部认真履职、大胆担当、干事创业。(文君)

编辑:赵惜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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