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贸易融资案改判,柔性司法更有助于企业发展

2023年07月28日16:35

来源:大河网

  据华夏时报报道,在过去三年中,因行业环境及疫情影响,企业面临着融资困难,而已出台的扶持各类企业的信贷融资政策,虽然缓解了部分企业的流动资金问题,但是却无法做到“雨露均沾”;国内包括长三角在内的企业为解决融资难“借道”大宗商品贸易虽能降低融资成本,但在无实体交割的背景下又触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法律红线。

  记者梳理了多起大宗贸易融资案,其中,一起2021年涉及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宗贸易融资案例,作为原被告的北方某城乡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因项目资金问题,通过该公司以钢铁贸易方式为其自身融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前者主要负责人因虚开了1600余万元的增值税额,被税务机关发现并移交司法机关判刑,不过经二审认定,双方之间主要是为借款融资而非主观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使得该案进行了改判。

  而在近期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中,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因现金煤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被判重刑。虚开发票罪的实施主体是张某宁、李某忠等人,以及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昌邑龙之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该案被告律师指出,涉案的热力公司实际上是从上游公司购买煤炭后,将生产热力所需要的煤炭运回公司煤场,将超出生产热力需要部分直接在当地无票销售,属于销售煤炭不开票的行为,并非虚开行为。购销合同中的煤炭是真实存在的,所有权也属于新源公司,只是新源公司没有将其运回煤场而已。对此被告已经提起上诉。

  对此,有律师指出,“在合理避税与刻意偷逃税之间,国内的司法机关在涉及具体案例判决上有较大的区别。但是在当前国家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空前的时候,我们也可以明显体会到,近年来地方司法机关在民营涉(增值)税案件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意见上,做出了积极的司法实践尝试。司法机关突破传统上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通过对法律背后法理的深刻分析及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和指导案例的深入解读,权衡多方利益,正确适用法律原则,尊重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现实,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司法监督职能作用,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高发的背后,某些行业有其历史成因,不少经营活动极易触碰到法律边界。比如,煤炭贸易商通过各地返利政策进行托盘贸易等方式取得发票,下游企业获取这些进项发票后只能认定真伪,无法确保长期有效性,当有关企业在经营中出现问题时,税务执法部门可以一查到底,原本已缴纳的税款又要全额纳税,企业难以承担。也因此,司法机关针对此类案例,应深查其背后动因,从而准确把握判决原则。

  2020年7月,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特别指出,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该《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从最高检意见到各地政府、法院的实际判例来看,地方司法机关针对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的审理及判决,仍存在某些认知和定义模糊地带。这就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梳理厘清,提供可指引的判例及审判标准,避免。比如,龙之源案二审法院应秉持审慎、有度的原则,对于涉及企业虚开增值税罪的定性及量刑标准等,坚持最高检指示精神,从刚性裁判向柔性司法转变,按照其动因、情节等酌情审判、宽严相济,最大程度保障民企发展和生存权益,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楚云)

编辑:赵惜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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