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某食品公司因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被罚5000元。记者了解到,执法者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外的垃圾桶中,发现大量变质辣椒,要求该公司整改;后一月,执法者又在发现该公司丢弃大量发霉辣椒面,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行政处罚。
辣椒都发霉变质了,为何将其扔掉,就成了浪费,动辄要罚款?到底这种执法方式对不对?合不合法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自主经营权是企业的基本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该食品公司没有将变质食品以次充好、没有流入市场、没有危害社会,毫无疑问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做法,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即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单从食品健康角度来讲,这家企业反而值得充分肯定。
不过,执法部门抓着垃圾桶中的变质食材这一点对其进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看起来倒也是依法处罚,罚款有据,而且还是最低起点,似乎体现了执法罚款中的人性化。
然而,没有把握清楚“主观浪费”和“正常损耗” 的边界,无疑对于良心企业来说,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损耗多少将构成严重浪费?变质食材,若只占总原料的极小部分,算不算严重浪费?法律上并未作明确说明。当然,《反食品浪费法》授权各省市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据了解,重庆当地尚未制定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所以对于“严重浪费”的认定目标缺少具体标准和可操作性,因此执法者按“严重浪费”进行罚款,应该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与随意性。
所以,从根本上讲,这样的罚款值得商榷。
当然,有人提出,食品企业为何不对临期食品进行打折促销呢,这样也不会构成食品浪费了。但站在企业的角度思考,降价销售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耗,他们同时也需要考虑品牌价值的维护及市场价格体系的稳定,降价作为简单手段,显然会对本公司及其他品牌甚至整个行业带来价格冲击。
总之,执法者的处罚应不应当,恰不恰当,需要考虑企业的食品浪费是否是故意的、恶意的。如果商家是为了维护市场价格体系、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那么就谈不上故意,更谈不上恶意。如果这种处罚成为典型,引来各地纷纷效仿,那这些良心企业的权利从何得到保障?如果企业经常处于这种动辄被罚款的环境,营商环境不好,导致纷纷关门大吉了,员工们又该如何?
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是在执法问题上不如给民营企业多一些生存发展的空间,莫让良心企业寒了心。(胡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