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评线】河声丨安全生产如何走出“屡罚屡犯”怪圈?

2024年02月05日13:30

来源:大河网

2月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谈及近期部分煤矿暴露出“屡罚屡犯”的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就“如何着力解决‘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问题”作了回应。薛剑光表示,这个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违法成本过低。

提起“屡罚屡犯”的话题,不由让人想起去年11月28日造成11人遇难的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双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令人震惊的是,涉事公司在去年已经被有关部门处罚过10余次,这简直是“屡罚屡犯”的极端典型!现实中,一些煤矿生产企业为何会出现“屡罚屡犯”的畸形问题,个中原因确实值得关注。

违法成本过低是最大的导致性原因。据悉,老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是2000年和2005年颁布的,是基于20年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这个标准对煤矿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明显过轻。在当前煤炭价格高企的情况下,在利润充盈和安全生产违法罚款成本两相比较之下,出现部分煤矿企业“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综合追责力度不足也是导致“屡罚屡犯”滋生的诱因。目前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要求确实日益趋紧,安全追责力度也前所未有,但部分企业尤其是煤矿企业侥幸心理潜存,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方面经常会出现“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现象,一般性安全生产问题往往是处罚为主,除非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才会追究主体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安全生产领域普遍存在对小错误不重视、小隐患不在意,认为只要不出现大问题,“罚几个不影响生产没啥”心理,也无形中催生了“屡罚屡犯”现象的滋生。与此同时,鉴于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情节不严重,对“安全无小事”落实不力不到位,个别地方安全监督监管部门往往出于罚款了事的“以罚代管”执法思维,也是不容忽视的深层次诱因。

安全生产领域深陷“屡罚屡犯”怪圈,说白了就是一种侥幸心理和责任意识缺失在作祟,同时更是“以罚代管”和执法缺陷导致的恶果。如果企业深陷“屡罚屡犯”怪圈,小隐患终将酿成大恶果,“小错不断”的最终结果是无法挽回的安全损失和严重的责任事故。因而,整治“屡罚屡犯”现象,打破“屡罚屡犯”等怪圈,就应该对症下药,强力治理,务求成效。

一方面,要结合实际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新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方面已经作出了规定。其中已经明确要求提高罚款数额下限。比如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罚款下限分别从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提高至50万元、150万元和500万元。同时设较重罚则,并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在处罚基础上强力实施停产整顿,对违法煤矿生产企业等加大关闭力度。相信随着处罚成本的加大,必能从根本上清除“屡罚屡犯”的怪圈影响。

另一方面,清除“屡罚屡犯”怪圈,还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于屡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屡教不改、安全隐患屡整不除,对于明令整改但效果不明显、存在和出现顶风违纪生产和违法生产的,不仅要视情节进行执法处罚,更要通过完善科学的责任规约体系等,对“屡罚屡犯”行为进行主体责任追究。即便没有酿成安全事故,只要存在安全隐患屡屡处罚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在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基础上,一律依法顶格从严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人主体责任,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角度,从行为性质而不是安全生产后果角度,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让单位处罚与个人追责相结合,让追责效应科学体现于安全生产等每个管理环节,让责任机制要求公开于社会监督之下,这样也是根治“屡罚屡犯”必不可少的干预矫治。(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许朝军)


编辑:杜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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