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评线】河声丨年龄绝非“免罪金牌”,“刑事追诉”彰显正义

2024年04月09日14:44

来源:大河网

4月8日,万众瞩目的“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最新消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人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3名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核准追诉。

案发现场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之所以能冲上热搜、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3名未满14岁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直以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往往酌情从轻处理,尤其是在涉及低龄未成年人时更是悲悯为怀、怜惜宽大。但是,这三名杀害同学的恶魔作案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反响极其恶劣。对于某些性质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也要保有兜底处理的能力,防止司法实践与天理人情相背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意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害者的“保护伞”,而不是杀人犯的“护身符”。法律存在的目的是提高犯罪的成本,不能因为未成年人的身份而让杀人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启动相关法条,体现着司法机关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立场,确保了公平正义的实现。最高检核准追诉,依法严惩杀人凶手,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是对社会公众最大期待的积极回应。

防范校园霸凌,挥起法律铁拳,以法律之盾守护青少年免受侵害,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依法严惩,让霸凌者付出应有代价,才能真正守护好每一个孩子的安全。从这个角度上看,刑法修正案(十一)给既有法律打上了一个专门处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补丁”,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这个“补丁”,有着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意义。

唯有“以案说法”,彰显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让人们更加相信“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年龄绝非“免罪金牌”,“刑事追诉”彰显正义。检察机关的决定清楚地昭示出:年龄不是“免罪符”。即便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亦不能在杀人之后“逍遥法外”。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必要惩戒,也是实现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司法目标。核准追诉,实现了公众对正义的朴素追求,同时也是维护法治尊严的必要一步。相信在后续流程中,司法机关将对这起案件作出经得起考验的公正审判。

  解决校园霸凌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治,多维度、全方位地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形成多方联动的综合防治体系,打出有力有效的“组合拳”。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协作联动的社会支持体系,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艳阳天,构建周密安全网,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安宁、健康的成长空间。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共同施治,才能够从根本上切实预防和打击校园霸凌。(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许华凌)

编辑:杜若森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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