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就业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2024年05月12日10:46

来源:大河网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市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综合举措和典型案例。其中,广州市增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行政公益诉讼案备受关注。

  当下社会,就业歧视无处不在。2023年初,广州增城区检察院在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辖区5家用人单位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含有“要求20岁至45岁男性”“女性要求已婚已育”等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内容,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企事业单位存在就业歧视,检察机关“依法纠偏”,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对于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具有警示意义。

  依法保护妇女就业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几十年来,我国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女性在就业方面的权益,提供了多项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在招聘时,除非是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否则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劳动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女性结婚或生育的条款。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国家法律法规明摆在那儿,一些用人单位总是置若罔闻,当成耳旁风,我行我素。对这种不讲法律规范的用人单位最好的办法就是祭出法律“戒尺”予以整治,让用人单位“长记性”。

  要知道,在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中,女性求职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她们遭遇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比如有的规定身高不能低于1.6米,身上无瑕疵;更有甚者甚者,竟然要求女性双乳对称,令人匪夷所思。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选美比赛还是招聘人才?如此苛刻的条件,有这个必要吗?

  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女性要求已婚已育”,说白了就是为了节省劳动成本。招聘未婚女性后,女性结婚后要面临着生孩子、休产假、哺乳期等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女性生孩子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这是女性公民应该享有的权益。一些用人单位出于既得利益考量,完全无视女性合法权益,对这种没有道德血液,无视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惩处是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李雪)


编辑:韩淼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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