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了offer后毁约的做法,不仅打乱了求职者的职业规划,还可能使其错失良机,增加就业难度。专业人士就此表示,这一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企业方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马上就毕业了,拿到手的offer却‘飞’了,我的心情像坐过山车一样大起大落。”谈起最近的求职经历,来自北京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王禹泽有些失落。
当前,面对僧多粥少的就业市场,能收到用人单位发来的offer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事情。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有些招聘单位在用人上随意性很强,拿着offer当儿戏,朝令夕改,随时收回自己的“成命”,严重侵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种无良用人企业必须依法进行规制。
求职市场语境下,所谓的offer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也有人称之为“邀约函”,用于正式向求职者提供职位,并提供重要信息,包括开始日期、薪酬、工作时间和职位。通常情况下,对于求职者而言,收到offer就意味着工作有了着落。然而,现实往往很残酷,即便收到offer也并非进了保险箱,一些任性企业随时可能添加变数,让求职变得扑朔迷离、难上加难。
事实上,用人单位一经发出offer就意味着和劳动者建立了合同契约关系,虽然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随意爽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发放offer具备法律效力。从企业招聘到劳动者应聘,再到企业发放offer等一系列行为,都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前发生,双方都具有先合同义务,这一系列流程是建立在民法典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企业发放offer后拒绝录用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求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求职者完全可以据此声索自己的合理主张,讨要自己的合法权益。
收到offer被“放鸽”,这是用人企业很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一般情况下,求职者收到offer后会辞掉原先的工作,到新的东家任职,不承想,半路里杀出个程咬金——因种种原因取消招聘,给出的理由要么是计划有变、岗位取消,要么是人员超编、缩减计划。一句轻飘飘的“取消招聘”就完事,殊不知对求职者所造成的伤害有多大。
遏制用人单位“放鸽子”需要法律强力介入。一方面,劳动监管部门要守土有责,行使监管责任,依法敦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做到有章可循,决不能让“放鸽子”成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伤人利器。另一方面,依法保护求职者合法权益。即便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招聘也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求职者进行赔偿。毕竟我们是一个讲法治的国家,企业任何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企业用人决不能任性,任性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人们常说,企业也要有道德血液,这个道德血液就包括对新招聘的企业员工负责,不能随意爽约。
收到offer被“放鸽”,招聘岂能如此任性。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人才市场是一种法治市场,人才招聘绝不能当儿戏。企业“放鸽子”不但会对求职者造成伤害,还严重地侵蚀着社会诚信大厦的基石。试想,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拿着招聘当儿戏,我们的社会诚信何以存在?
依法规范用工市场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希望所有的企业认真对待企业信誉,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好企业信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招聘市场“放鸽子”现象再也不能存在下去了。(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