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评线】河声丨当好高温关怀“守护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

2024年05月27日15:09

来源:大河网

眼下,5月将去,6月款款走来。进入6月后,一些地方会出现40℃左右的高温天气,开始启动“高温模式”。在高温状态下工作,身体所承受的损害不可忽视。如何把高温关怀落实到位,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道必答题。

高温津贴是保障高温环境下劳动者权益的福利措施,各地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存在差异。从事露天或室内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可领取,且高温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高温作业中暑在特定条件下可认定为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津贴,作为一项针对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特殊福利措施,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身体健康与工作权益。这一制度在2012年6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根据规定,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时,必须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落实高温关怀贵在行动落地。必须尽可能地停止室外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室外作业的“限制条件”,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去做了,企业也好,员工也好,不妨对照一下,如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进行纠正,别让“高温关怀”成为纸上的权利,口惠而实不至。

高温关怀是政策红利不是恩赐,各地不妨比照一下相关规定,看看是否把高温津贴发放到位。现实语境下,有些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办事,而是自己说了算,发不发高温津贴,采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全凭业界良心,显然,这种做法有悖法治精神。早在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要知道,发放高温津贴是一种“刚性要求”,是一种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作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把高温津贴悉数发放,这才是一个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担当。

当好高温关怀“守护神”,提升人民幸福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人是社会资源中最宝贵的一种资源,敬畏生命安全应成为社会常态。劳动监察部门要守土有责,只有把高温关怀落在实处,劳动者的健康才会多一份保障。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就是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劳动者充分享有社会高温福利,是文明社会应有的品质和属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好政策贵在善始善终,一以贯之。让高温状态下的劳动者充分享有高温制度保障,体现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体现,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把落实高温关怀当成一件民生工程来抓,抓铁有痕,抓出成效,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李敏)

编辑:杜若森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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