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通报一起案例。2021年,15岁的小张经朋友带领到某刺青工作室文身; 2022年3月,小张再次来到该刺青工作室文身并成为刺青工作室的学徒。该刺青工作室在明知小张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刺青工作室向小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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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文身存有诸多危害和弊端。其一,不利于身体健康。由于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过早文身很可能导致皮肤伤口细菌、真菌感染,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其二,不利于思想道德教育。在传统的认知习惯中,文身者的形象总是与“江湖习气”紧密相连。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极易受其影响,有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的倾向和危险。其三,过早文身会对以后的人生道路造成一定的阻碍。比如,对其日后参军、从警、报考公务员等都会受限。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厘米的文身,均视为体检不合格。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公务员岗位,比如人民警察的录用体检中,如果有文身,也视为体检不合格。
正因为未成年人文身弊端多、危害大,因而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可以说,“不得给未成年人文身”的禁令,既是对商家的一种规制,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
上述案例中,长沙市天心区一刺青工作室明知小张是未成年人还两次给其文身,结果被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文身商家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文身商家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但笔者以为,给未成年人文身“仅判赔”还远远不够,还需多管齐下、综合施治。一方面,亟须加大对文身行业的治理力度,不妨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设置“准入制”门槛,对未成年人文身实行“禁入制”,以防范未成年人文身“无序化”,陷入“失管”状态;另一方面,亟须尽快完善关于未成年人文身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把未成年人文身纳入“法律框架”,通过“立法”形式对文身年龄做出明确的禁限,用“法治外衣”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孩子。
同时,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学校和家庭也不能“缺席”。作为学校教师和家长,应通过“家校合育”的方式,从教育入手,对未成年人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让未成年人理解文身文化本质以及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让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文身,远离文身。(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