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后,非机动车骑行人李某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并因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和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上海浦东交警部门日前披露的这起交通事故,打破了不少市民的惯常认知。
公共道路监控记录了醉驾非机动车的危险行径(浦东公安交警部门 供图)
眼下,“醉酒驾车违法”早已妇孺皆知,但“醉酒骑车违法”却鲜为人知。因此,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醉酒骑车违法”进行“广而告之”,这不仅是一种普法,更是一种警示。
据了解,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骑车者之所以习惯于“醉酒骑车”,主要缘于两个原因,一是骑车者自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因而总以为自己是“骑”电动车而不是“开”电动车;二是交警几乎不查“醉酒骑车”行为,即使偶尔查到也最多口头劝说、批评教育就算完事。正因为“醉酒骑车”违法成本低,因而“醉酒骑车”现象比比皆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不得醉酒驾驶”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可见,“醉酒骑车”也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遏制“醉酒骑车”交通违法行为,还需加大普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一方面,交警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对“醉酒骑车也违法”进行“广而告之”,不妨用身边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每一位骑行者知晓“醉酒骑车也违法”,从而自觉远离“醉酒骑车”。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加强立法工作,增加“醉酒骑车”的违法成本,不妨把教育、罚款和刑责进行叠加处罚,对“醉酒骑车”行为予以强有力的震慑,从而堵上“醉酒骑车”这一交通违法漏洞。
同时,交警部门也应像查处“醉酒驾车”一样,把查处“醉酒骑车”列入常态化执法范畴,发现一起严处一起,从而让“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使之成为广大骑车者的一种自觉和共识。如此,“醉酒骑车”交通违法行为才能得以有效遏制。(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廖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