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8日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在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售出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卖出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一位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当事人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近些年来,这些小摊小贩犯的是“小过”,使其承担“重罚”代价,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正当性,让人感觉不公平。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下,最高检重视小摊小贩“小过重罚”问题,强调对其审慎执法,显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小过重罚”屡禁不止,究其主要原因除了一些地方部门存在罚款创收冲动,更是在于缺少相关约束力量。这些“小过重罚”虽不合情理,但在法律上又难说毫无依据,至于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这样专业的法律问题,一般民众更难弄清。无论如何,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和民众利益,需要获得民众认同,契合他们的正义感、公平观。对“小过重罚”说“不”,重在回归法治轨道。
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将行政机关作为监督对象,监督、纠正小摊小贩“小过重罚”行为。要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的协同联动,互通信息,针对“小过重罚”问题,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深化系统治理,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用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以避免“小过重罚”给小摊小贩带来风险,解忧纾困,稳就业、保民生。
另一方面,相关立法部门也要针对“小过重罚”问题,通过修改法律或出台实施细则、法律解释等方式,对相关执法处罚尺度进行合理审视评估,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基准,缩小裁量区间,挤压裁量弹性空间,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对标选择清晰、准确、权威的依据,作出“过罚相当”决定。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执法绝不等于处罚。让小摊小贩远离“小过重罚”,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培训,教育引导他们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素质,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小摊小贩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曹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