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夏以来,全国多地持续高温,一些地方最高温突破历史极值。进入7月份,很多地方平均气温达到40℃左右。在此情形下,建筑工人、环卫工人、警察、导游、外卖配送员等户外劳动者直面“烤验”、坚守一线。劳动者的工作和健康状况备受关注,如何落实户外工作者的高温权益已成为一道社会必答题。
严守高温作业时间,严禁高温状态下从事户外工作。《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社会语境下有几个单位能做到这一点?就当下而言,户外作业已经成为常态,基本上没有高温时间概念,比如外卖小哥接单后,即便外面的温度超过了40℃他也要将外卖安全送达,否则就会给“差评”;再比如电力抢修人员,他们也不能按照规定来,法律规定是一码事,能不能执行则是另外一码事。用户需求就是最大的民生,宁肯牺牲户外工作者的劳动时间也要把电力线路抢修好。这种特殊场合是没法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但是这决不能成为逃脱法律规定的借口。不能因为情况特殊而将法律规定弃之一边。
防暑降温措施不能代替高温津贴,必须把高温津贴足额按时发放。高温津贴作为一项民生福利,是所有户外劳动者的一项权利。高温津贴,是指企业单位依照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高温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设立,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有的一二百元,而有的省市则是二三百元。然而,个别地方把高温津贴的“硬规定”来了个“软执行”,发不发高温津贴完全是企业自己说了算,有的以各种防暑降温措施取代高温津贴发放,显然这是对高温津贴规定的误读,必须依法进行纠偏,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措施本不是一码事,怎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中暑工伤认定,亟待法律出手相援。户外工作者在高温状态下进行户外作业,很容易发生中暑事件。如果在工作时间发生中暑事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然而,现实语境下很多地方做不到这一点,有的只认定为户外作业现场,在其他工作时间发生中暑不算工伤,显然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权益侵害,法律决不能默许这种侵权行为。
守护户外工作者劳动权益贵在变现“纸上权利”,只有让户外工作者的“纸上权利”落地开花,才是真正的民生福祉。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守土有责,及时介入劳动仲裁投诉,对企业的高温关怀进行督促整改,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姑息不迁就,以儆效尤。要知道,在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中,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既没有话语权,更没有裁量权,完全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另一方面,户外劳动者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决不能当沉默的羔羊。利益是争取来的,不能靠用人单位的良心发现。
变现户外劳动者高温权利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形成合力。监管长出牙齿,用人单位才会心有忌惮,不敢轻易地造次。只要全社会把认真二字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国家高温规定,户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