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7月25日,有网友发视频反映7月18日下午,一辆牌号为辽BA200的警车在行驶过程中多次变道且未开转向灯,疑似恶意别后方正常行驶车辆。经核实,该车系我院公务车,18日下午外出执行公务期间,驾驶员王某某在没开转向灯的情况下多次违规变道。了解情况后,我院要求王某某立即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罚。同时,我院对当事驾驶员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
据报道,大连经开区法院的一辆公务车在行驶过程中,多次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违规变道,疑似恶意别车。根据相关情况通报,“疑似”可以删去,因为“恶意别车”已经被“实锤”。
恶意变道别车的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更是对交通规则的公然蔑视。作为法院公务车,本应是遵法守规的典范,岂能知法违法,而且是多次恶意变道别车呢?毫无疑问,这不是因为“无知”,而是因为“无畏”。
法院公务车恶意别车事件,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违法案件,实则折射出公权力滥用的深层次问题。公务车辆作为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工具,其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务车辆却成了特权车、霸王车,肆意违反交通规则,甚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更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对于法院公务车多次恶意别车事件,当地法院和交警部门已经迅速介入调查,并对涉事驾驶员作出了停职检查等处理决定。希望这起事件能够引发对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的深刻反思和全面整治。
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同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法治观和群众观,同时赋予群众更多的监督权,才能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笼子,确保有权者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和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李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