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丨企业用工“任性”是种“病”,得治!

2024年08月12日13:18

来源:大河网

“我不想要你了,你不服从管理……我把你辞退了。”快递员王刚(化名)因未收到需要派送的货物,与新疆石河子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经理于某沟通无果后被辞退。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物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王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58.04元。

 当下,随着人力资源市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企业用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双向选择成为新的用工形态。然而,用工的灵活性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激活人力资源市场的同时,也衍生出一些弊端,突出体现为随意性太强,有些企业老板看着谁不顺眼,一句“你不用干了”就把人打发走,成为典型的“用工任性”。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规范劳资双方的法律规定,劳资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资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即便是临时工、季节工也要按照这个规定办理。同时还规定,辞退员工也好,员工主动辞职也好,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然而,个别企业无视这一法律规定,根本不拿签合同当回事,有的只是进行口头约定,有的连口头约定都没有,显然,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藐视,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企业用工任性是一种“病”,得治!一方面,作为劳动监察部门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当好劳动者的“保护神”,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纠偏”。对不听监督监管,一意孤行的要及时祭出法律武器进行规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用工任性不是法治社会的属性。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要敢于发声,不能陷入集体失语状态,要知道,权益是争取来的,忍气吞声、做沉默的羔羊不仅自身权益受损,还会助长不法企业的违法行为。无良老板看重的永远是利益,从来不把员工合法权益当回事。个人不争取,靠老板的良心发现靠不住。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绝不是随心所欲的任性经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用工要规规矩矩,严格依法办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形式。

员工是一个完整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他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不签劳动合同法律不允许,不经过合法手续履行提前辞退告知义务,同样不行。轻飘飘一句话就把员工打发走,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依法用工是企业应有的法律遵循,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恪守这一法律规定。企业用工任性是一种“病”,得治!(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夏强)

编辑:韩淼宇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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