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 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对教育最大的支持、对教师最美的礼赞,莫过于尊师重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引导和栽培需要以规矩来约束,有偏离轨道的行为必须以一定的惩戒来及时矫正。适度的惩戒一直是教育的应有之义。“教”的右半边本就有“以手持杖、敲击”的意思。给予教师充分的尊重与信任,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把教育惩戒这把“戒尺”还给教师。
教育惩戒的本质是为了维护良好的教学环境,遏制学生的不良行为,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教育惩戒的对象是学生不良行为本身,其作用是帮助学生认识到不良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同时对其他同学起到警示作用。教育惩戒的本质是帮助违纪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是爱护学生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没有惩戒权,教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实施管教有心无力,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中国传统教育理念中,严是爱、宽是害,教师应该举得起、也落得下“戒尺”。鲁迅先生的童年记忆里,寿镜吾老先生有一把戒尺,也有罚跪的规则,但并不常用;魏巍的《我的老师》中,蔡芸芝先生手里的教鞭高高抬起、轻轻落下;少年邹韬奋在父亲面前背诗,桌上放着一根两指阔的竹板,一想不起来就要挨一下打,右手掌被打得发肿,一旁的母亲还要哭着说“打得好”……严师从来与“戒尺”密不可分。
教师没有惩戒权,就如同汽车没有刹车。教育惩戒权并非特殊权利,而是赋予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但如果教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极易让教育惩戒权形同虚设。《意见》在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的同时,明确“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从制度上把“戒尺”还给教师,并确保“戒尺”能够落下。
当然,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实现教育管理目标的重要方式,不可不用,亦不可滥用。落实让教师不仅“戒尺”在手,更敢于落下“戒尺”,形成教育惩戒的社会共识是基础。对此,《意见》也提出,“推进全社会涵养尊师文化,提振师道尊严,注重尊师教育,开展尊师活动,将尊师文化融入学生日常言行”。全社会给予支持,尤其是家长深度配合、学生切实尊重,教师手中的“戒尺”才能有尺度也有温度。
教育惩戒是教育领域的一个小切口,却关系人才培养的大战略。制度赋权,把“戒尺”还给教师,也呼唤每一位教师用好教育惩戒这把“戒尺”,助力建构理性健康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目标和教育管理手段良性循环。(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丁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