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正加速推进。近段时间,湖南、山东、四川、江西、广西、浙江、江苏等多地都正大批撤销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的裁撤,成为地方加快改革、提升执行力的重要抓手,引起各方面广泛关注。此轮裁撤议事协调机构能不能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有所贡献,更是引起各方关注。
从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来看,一些议事协调机构是考虑到推进某项重点工作或临时工作,基于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故此,议事协调机构应运而生。一些地方,在单位或机构设立时,因职责不清、制度不完善,为了更好推进工作,也会相应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不管是哪种情况,导致议事协调机构数量众多,设立缺乏法定依据,陷入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中。
应该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在发展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满足了当时条件下的现实需要,但是,议事协调机构在运作中也存在着设置数量多、设置的法律依据缺失、规范性不足等情况,不利于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推进工作,有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推进工作中出现了设立机构、发文、开会等形式主义情况,有的机构在开展相关工作时甚至留下了“尾巴”,给后续处置带来难题。
此次裁撤议事协调机构,一些地方的力度和成效都非常突出。媒体报道显示,湖南裁撤议事协调机构多达1450个,其他省份也有数量不同的裁撤,彰显了相关地方裁撤的决心。山东等地还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明确了标准,既在治标,又努力治本,为其他地方推进议事协调机构处置提供借鉴。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加快议事协调机构的裁撤,不仅要在“减”字上做文章,把冗余的机构如“腐肉”般切除掉,也需要加快现有职能部门职责的厘清,制度和机制的完善,在“健”上做实功;还需要在“规”字上多努力,明确和规范在什么情况下什么层级、哪些单位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通过明确权力和压实责任的多向发力,打破既有机构“见利益就上,见困难和麻烦就让”的弊病,通过优化机制、压实责任,发挥职能部门的职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权责法定是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的法理依据。加快裁撤议事协调机构,是建设法治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过程,考验相关地方、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充分梳理地方处置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功经验,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探索和完善职能优化和制度优化,通过机构的整合、裁撤,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任在肩,责无旁贷。(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