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湖口法院审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2024年1月27日,原告郭某某在路上不慎遗失佩戴的金手镯,3日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通过监控查找到拾得者陈某某。被告陈某某称,因出于好奇将其带回家作为玩具给小孩玩,发现掉色后便扔进垃圾桶处理,现已无法返还原物,郭某某遂起诉至湖口法院,要求判令陈某某返还拾得金手镯或者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如返还不能,陈某某应赔偿郭某某损失人民币16568元。
从“俩女大学生捡到1斤黄金报警上交”到“路人捡金手镯后扔掉被判赔偿1.6万多元”,同样的情况,不同的处置,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一正一反两个案例形成鲜明对比,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拾金不昧、拾金不“扔”,是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一旦突破就要受到惩罚。
虽然“拾金不昧”早已深入人心,成为大多数人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但仍有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捡到的就是没人要的”“捡到的就算自己的”“捡到了也没人知道”。因此,拾金而昧、拾金而“丢”、拾金而“扔”的事件时有发生。
2023年12月27日,据《山西晚报》报道,男子乘坐网约车时,有意“捡”走了上一位乘客遗落的手机,且拒不归还。记者从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获悉,因为涉嫌盗窃罪,男子刘某已被警方抓获。
今年9月19日,CCTV“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网约车司机拒绝归还乘客遗失的手机”事件。失主起诉不承认捡到手机的司机,法院判处涉事司机赔偿原告手机价值2000元、手机资料遗失损失费400元、交通费150元。
以上两个案例,拾得者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并且予以实施,受到法律制裁是必然的,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儿也不冤。在捡到他人财物后,就算并不想占为己有,但在保管过程中不慎丢失,也要赔偿甚至按原价赔偿。
说回到“路人捡金手镯后扔掉”事件。“出于好奇将其带回家作为玩具给小孩玩”,其实就是非法占有——把他人的财物当作自家的玩具,不是占有又是什么?捡到他人财物要么及时上交,要么妥善保管后交还给失主,才是正确的处置方式。可是,陈某某不仅拿捡到的金手镯当玩具给小孩玩,而且发现它掉色后扔进垃圾桶,导致丢失。
这样的结果,是由于陈某某错误的认识、错误的处置方式导致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要么返还拾得金手镯,要么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上,拾金不昧、拾金不“丢”、拾金不“扔”不仅是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丝毫不能开玩笑或者心存侥幸的。(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李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