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丨“见义勇为者索要补偿款”合法合情合理

2024年10月12日18:56

来源:大河网

2023年12月,柴先生乘地铁上班途中,为救助在自动扶梯上未站稳而向后摔倒的老人而受伤,事后请求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之后,柴先生的行为获得了“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他起诉了该老人,要求给予补偿。2024年10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老人支付原告补偿款7000元。对此,有网友评论:“都评为见义勇为了,再向老人要钱,说不过去。”

被评为“见义勇为”了,就应该不计得失,无私奉献,不求回报。其实,这种观点不对,索取补偿不等于唯利是图,与见义勇为不矛盾。柴先生提出经济补偿合法、合情、合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是法律设定的“为善举撑腰”的“好人条款”。如果柴先生不搀扶老人,老人会从扶梯上向后摔倒、受伤,甚至有性命之忧。柴先生为了救助老人导致自己跌倒、骨折,自行承担医疗费,作为救助人有权利向受益人——老人提出经济补偿,弥补经济损失。

见义勇为者往往无私、正直、善良,对待社会丑陋行为也会义愤填膺,挺身而出。老人被救助后,应该对柴先生心怀感谢才对,可是,当柴先生请求其核实救助情况时,他却无情拒绝,如此忘恩负义令人不齿。或许,老人预知承认被救助后,要支付一定费用,果断拒绝柴先生的请求。老人的不义与忘恩或许激起柴先生的愤怒,起诉老人支付补偿款,不仅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其汲取教训,也是批判、惩罚社会恶行的实际行动。

互帮互助、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样,人与人之间才会相互关爱、扶持、帮助,爱意和温情才会充满人间。法律规定为传承和发扬这种美德提供了长效运行机制。让受益者给予适当补偿,能够弥补见义勇为者因为善举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解除了其后顾之忧,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如此,方能激励更多后来者在他人危困之际,伸出援手,积极救助。

公平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如果牺牲自己,为他人、社会做出了贡献,那么社会、他人也应该予以回报,甚至实施一定的奖励。这样,公平原则才会深入人心。因此,应该支持见义勇为者向受益人提出经济补偿。期待更多见义勇为者不为虚名所累,不被道德绑架,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样要“见义勇为”,该出手时就出手。(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许卫兵)

编辑:韩淼宇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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