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一届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上,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汉语电影内容AI辅助创作平台”。据西影集团AI实验室首席规划师锁言涛介绍,“汉语电影内容AI辅助创作平台”目前已完成“剧本初稿生成系统”“剧本修改打磨”与“剧本多维评估”等三个子系统。作为国内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影创作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该平台一经发布便引发行业内外关注和热议。
早在“汉语电影内容AI辅助创作平台”发布之前,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便已在内容创作领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使用。AIGC技术利用人工智能模型,根据给定的关键词、主题等生成各种类型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内容,极大节省了内容创作的时间成本。
然而,一直以来,AIGC的内容创作形式便不为大部分人接受,其主要原因便是AIGC所涉及的侵权问题。AIGC本质上仍是对已有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与再现,这是否涉及被复制作品的版权问题?利用AIGC创作的内容是否享有版权?如果确定侵权,那么侵权的责任主体在谁?
据2023年5月国家网信办所颁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甚至国际社会对AIGC作品的版权问题都没能下一个定论。从现有的AIGC侵权案例中,我们也能窥见一二。要确定AIGC作品是否侵权,或者说其是否具有独立版权,主要通过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和人类智力投入来判断。
比如2023年百家号“我是云开日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一文的配图,使用了他人借助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AI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被告侵权。《春风送来了温柔》的创作过程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投入,作品也具有独创性,因此被判定为具有版权,最终判定要求侵权者在涉案百家号上发表声明道歉并赔偿500元给被侵权者。由此可见,早在2023年,我国便对AIGC作品的版权问题进行了大概的界定,AIGC作品也同样享有版权。
不只是版权问题,AIGC对于传统的内容创作也造成了冲击。比如一键生成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内容,即使生成的内容仍然不够成熟,但已经显得相当完整。在熟练掌握AIGC后,内容创作便远比之前单靠自己要省时省力,原始的创作形式显得越发耗时耗力而又“吃力不讨好”。传统内容创作的出路在哪里?还有必要由人来进行内容创作吗?可以说,科技的发展对内容创作行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内容创作行业可以借人工智能的东风,驶向新的巅峰。首先,借助人工智能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资料收集成本,我们可以快速找到需要的资料内容,极大地节省时间。同时创作者需要的是辨别能力的提升。AIGC作品从浩如烟海的网络中抓取信息,那么其中的信息便可能有真有假,提高辨别能力是创作者必须具备的能力。当然,人工智能在内容创作中终究只能起到辅助作用。除新闻这类对真实性有要求的作品之外,其他的内容创作如文学作品的创作,都是在已有灵感的前提下进行的内容创作。这类作品的创作便可以借助人工智能,从数据库中天马行空地抓取并生成与创作者灵感相关的内容,从而实现灵感的跃迁。例如“汉语电影内容AI辅助创作平台”的建构便是如此,在已有灵感基础上,通过该平台的使用,便可以获得一些新的灵感,使得整个作品更上一层楼。这意味着AI的发展并不象征着人类大脑的完全解放,我们需要更好地去思考、去学习,才有可能创作出更好的作品。
面对人工智能辅助创作形式的出现,我们没必要全盘否定。毕竟,时代一直在发展,科技也一直在进步,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出现是一种必然。对人工智能作品本身,我们期待更加健全的法律出台。而身为内容创作者,我们可以合理使用AIGC,让它成为我们的助力,而非成为我们思想的主导。(郑州大学 张君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