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声丨缴纳救援费是约束“任性驴友”的好办法

2024年11月15日11:02

来源:大河网

11月8日,江西省的5名“驴友”向江西省奉新县缴纳了2万元救援费用,该费用将支付给参加救援的社会救援力量和群众。这是江西省首次对违规探险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的行为追责。违规探险被困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款依然无法阻止探险者的脚步,救援收费实则是对这一行为的变相约束。当社会不再为一些人的任性探险提供“兜底保障”,这无疑为他们敲响了警钟。

事情的起因还要追溯到10月26日。5名南昌籍“驴友”在奉新县百丈山徒步登山探险运动中,不顾民宿负责人的劝阻,执意进入百丈山未开发山区探险后被困。数百名救援人员克服了地形复杂、山区无信号、阴雨温度低等诸多不利因素,耗时18小时将5名失踪“驴友”安全解救。

户外探险作为一种极限运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常有“驴友”为了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和刺激的游玩体验,无视警告标志和法律法规,擅自闯入危险区域,遇险被困。探险失败的同时,反将自己置于险境。未开发区域的搜救难度往往高于大众想象,“驴友”的任性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也给搜救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

同时,用于救援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宝贵的,不计后果的探险活动常常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从本事件中可以看出,在此次救援中,不仅有应急、消防、公安等政府力量的投入,还有大量社会救援力量的参与。这些社会力量多来自大众自发形成的公益性组织,这就意味着其拥有的资源是有限的,解救违规探险人员无疑是对其资源的消耗。若盲目探险遇险后的救援费用总由社会和政府负担,反而更易助长任性不理智的探险行为。

救援收费既是对浪费公共资源行为的有力约束,也是对广大驴友的一次警示教育,合情合理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早在今年7月,就有游客因拒绝承担救援费用被告上法庭,后经法院调理当场支付救援费。个人的任性行为本就不应由他人买单,暖心救援也不应让违规探险人员高枕无忧。被救人员理应自觉承担救援费用,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代价。

此次事件给广大“驴友”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户外探险时要依法依规进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对于违规探险行为,不仅要加强教育和警示,更要依法追究责任,让违规者意识到违规探险所要承担的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违规探险行为的发生,保护宝贵的公共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郑州大学 李晔彤)

编辑:杜若森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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