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小田发帖称,她在参加北京某知名高校的一场双选会后,被一家校招企业HR职场骚扰。涉事HR马某在双选会结束后找到小田,试图借招聘之机与其建立私人联系。而当事企业的工作人员张先生认为,员工有权利追求个人的婚姻,马某的行为“确实可能有点不太对,但他没有做出任何出格的东西。”小田发布的贴文评论区有网友晒出名字和头像与马某相同的微信聊天截图,认为马先生是“惯犯”。
没有出格的行为就意味着可以忽视他人的拒绝,借HR的身份追求他人吗?这种观点无疑是对职场骚扰行为的误解和纵容,因为追求权与骚扰权之间有着本质区别,有权利追求他人不意味着有权利骚扰他人。
追求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基于相互尊重和自愿的基础上,向他人表达好感、爱慕或者追求建立更深层次关系的权利。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建立在对方同意和舒适的基础上,任何超越这一界限、让对方感到不适的行为都会构成骚扰。
双选会结束后,马某仍向小田索要简历,而且在小田多次拒绝的情况下,马某仍邀请她上车详谈。这样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招聘流程,其通过工作之便利用HR的身份,试图与小田建立超出工作关系的私人关系,越过了正常的交往界限,造成了小田的不适,已经构成了职场骚扰。
马某有追求他人的权利没错,但是他人也有拒绝交往的权利。追求应当是礼貌的、适度的,并且随时准备接受对方的拒绝。当对方明确表示不感兴趣或不舒服时,继续追求也就越了界限,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和情绪,构成了骚扰。
马某也忽视了自己HR的身份,利用自己的身份私自加他人微信本身就是不妥的行为。因为其涉及不适当的个人接触,尤其是在对方感到不对劲并多次拒绝的情况下。HR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行为准则,甚至在招聘会中,HR的形象也代表着企业的形象。马某利用职务之便试图进行私人接触,这种行为不仅不专业,而且可能对企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涉事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先生的回应更是暴露了一些企业对于职场骚扰问题认识的不足,他们错误地将追求权与骚扰权混为一谈,没有区分追求与骚扰的界限。追求应基于双方自愿和尊重,而骚扰则是单方面的、不受欢迎的行为。
企业作为职场环境的管理者,应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加强对HR以及其他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于职场骚扰问题的认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在接到投诉后,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求职者在应聘时,遇到企业的不当行为应勇敢地站出来,拒绝沉默,坚定地说“不”。必要时可以保留证据,向用人单位内部投诉,或者向工会等社会组织寻求帮助,遇到特别严重的情形时需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追求权不等于骚扰权,追求他人不应成为骚扰的借口。只有让追求与骚扰的界限清晰可见,让尊重与界限成为构建和谐关系的基石,才能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相互尊重的环境中成长和发展。(郑州大学 李嘉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