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学生小李在体育课上受伤,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中学对其受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过往,“学生受伤找学校”“孩子发生意外是学校没管好”,似乎已经在一些家长的脑海中形成了思维惯性。诚然,学校对于学生,有监护,教育,保障安全的责任。但如果学校体育设施完善,教师讲解到位,正常授课在岗,且发生伤害的原因是学生自己不注意或意外的情况下,那么“责任”便不应该赖在学校头上。
正如石子投入水面会泛起波澜,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会对社会层面和教育界产生影响。法律机构严格查明事实,还原学生受伤经过,做出公正判断,而不是“谁受伤谁有理”“谁先起诉谁有理”,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能让更多的学校敢于积极开展体育课程和体育教育,在客观上促进了学生们身体素质的提升。
同时,我们可以发现,除了青春期的学生精力充沛,活泼好动,将他们集中在教室中有助于管理和应对文化课程升学考试这两种因素以外,学校之所以对开展体育活动“畏手畏脚”,很多时候是担心由学生意外衍生出的一系列家校纠纷和法律问题,且往往“一校出事”,其他的学校也会纷纷“警惕”,通过限制体育活动开展来“防患于未然”。因此,开展体育教育,崇尚体育氛围,鼓励更多学生走出教室进行锻炼,需要司法机关为体育课和体育教师做好保障。在学校责任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不应将学生受伤的责任推给学校、老师。让教育机构放心、大胆地开展体育课程和体育活动,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并且,对于家长来说,关心孩子应该有一个必要的限度,不能让他们做“温室里的花朵”。如果孩子有些小伤小痛,家长就把问题无限放大,或者因为“受伤”后“耽误学习”就将责任推给老师、学校和体育课,未免过于缺乏“包容度”。体育运动之于学生必不可少,青少年既要“文明其精神”,也应当“野蛮其体魄”。学生参加体育活动,不是非要“受伤”不可,只要方法得当,运动适量,关注好自身状态,意外是可以避免的。并且,既然参加了体育活动,修习了体育课程,那么也就意味着学生担负着对自己负责,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让孩子参与体育运动,家长要“放心”,更要“放手”。
法律机构理清事实,合理判决校园体育意外纠纷,能够树立正面导向,为校园体育环境建设撑一把伞。使更多的学校、教师免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才能促使他们敢于放手开设体育课,鼓励更多学生离开书桌走向户外。从这个角度看,“学校不担责”是对校园体育氛围的一种保护。(河西学院 梁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