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副区长王垚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起以门头沟区政府为被告的征收补偿决定案。据报道,近期还有延庆、顺义、大兴等多个区的副区长出庭应诉。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司法局获悉,今年以来,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出庭应诉超3200次,超过去年全年人次且增量明显。
2014年11月1日,修改后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实践中却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如行政负责人出庭比率整体不高,同时一些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出庭应诉时有发生。还有个别行政机关负责人觉得自己站在“报告席”有失权威和尊严,如果败诉更觉得颜面挂不住,因而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往往不予理会或者避而不回应。基于此,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法院应当和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等。在这样的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必将成为行政诉讼的常态化行为。
即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常态值得期待,但还有一种情形也同样不容忽视,比如面对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大部分机关单位派出的是分管副职或者班子成员以及一些退二线的虚职领导;还有一些单位即便是在职领导出庭也是“出庭不出声”等,让行政诉讼效果大打折扣。
“民告官”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对法律的遵循和尊重,也是对公平正义的捍卫和守护。同时,行政负责人“出庭出声”更容易释放司法公正信号,更能达到解释和阐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普法成效,而且更能实现基于法律公平正义基础上对诉讼双方权益的尊重和呵护。因此,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是法定义务,“出庭又出声”则更显法治尊严和法律的公平权威。
“民告官”中行政负责人“出庭出声”应成常态,首先要端树行政负责人的认识。要从普法角度,从用行为阐释和践行法治尊严与司法公平的角度,教育引导机关单位负责人正确对待“出庭出声”应诉问题,把此举当作履职尽责的法定责任义务,当作树立行政机关法治权威和公平正义形象的窗口载体,当作释法普法的切入点和落脚点,这样其实也更能用行动阐释依法行政主张,并从源头上杜绝不合理不合法行政诉讼的发生。其次,要依法明确“出庭出声”参与对象,要切实按照司法解释要求,分类明确需出庭对象,其中提倡“一把手”“出庭出声”,“一把手”不能到场的,必须明确“一把手授权和审判机关依法确定参与对象”机制,杜绝看似出庭实则无法代表行政机关以及“不出声”的陪审畸形。其三要强化“一把手应诉责任”,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据行政诉讼出庭率、负责人参与率、庭审“发声”效果等,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评价体系,并列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职考核评价体系,对于屡屡发生行政诉讼缺席审判,或者“应付出庭”“出庭不出声”的行为,要依法进行问责和追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出庭出声”效果,为依法行政和司法公平公正等奠定扎实基础和良好氛围。(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许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