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丨“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理退货”

2024年12月12日11:14

来源:大河网

近日,山东菏泽一商家发视频称,河北一高校学生买了7件演出服,表演完之后集体退货。 该商家发现,这些衣服的吊牌摘了,裤腿也脏了,影响二次销售。但在买家申请退款后,平台自动退款了,商家感到很“受伤”。记者调查发现,这类事件时有发生,不少售卖演出服、班服的商家都曾在网上发帖吐槽。

其实,类似学生网购演出服用完后集体退货退款的事件,并非山东菏泽第一例,之前,浙江湖州一网店老板就曾遭遇某地六一演出服集体退货退款事件。

按说,如果真的是网购商品存有质量不合格、货不对板等问题,消费者通过“无理由退货”的途径予以退货退款,这都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商家也没话可说。

但问题是,商家的商品无可挑剔,不存在质量不合格、货不对板等问题,一些无良消费者却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权益,故意“薅羊毛”,这无疑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恶”行为,理应受到良心和道德的双重谴责。可以说,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仅严重损害了商家利益,还会影响诚信的市场环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种情况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是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这说明,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特别的例外情形,并非就是“无理退货”。

因此,笔者以为,防范无良消费者“无理退货”的恶意行为,还需平台和监管双管齐下,“严”字当头,合力共治。

一方面,平台要严把关。电商平台应制定公平合理的退货规则,采取技术或其他必要措施,兼顾卖家和消费者双方的权益保护。比如,建立惩戒机制,有效识别频繁出现无理由退货的账户,将恶意退货的消费者列入“不受欢迎名单”。

另一方面,监管要严处罚。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针对恶意退货行为,不妨通过道德谴责、责令收回退货、赔偿商家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手段,让无良消费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倒逼其切实遵守“无理由退货”规则,做一名有良心、守道德、讲诚信的消费者。

此外,网购商家也要对“无理退货”的恶意行为敢于说“不”,切忌自认倒霉,忍气吞声,任凭无良消费者恶意“薅羊毛”。同时,也要积极大胆地通过各种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理退货”。相信,只要平台严把关,监管严处罚,再辅以商家说“不”,就一定能有效防范无良消费者的“无理退货”行为,从而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网购环境。(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叶金福)

责编:孙华峰   编辑:杜若森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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