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开工资使消费券抵工资,大家来说说这合适不?”1月4日,吉林长春一位员工发视频晒出辛苦3个月工作,换来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费券。记者拨打吉林法律咨询热线,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用消费券开工资不合理不合法,员工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可见,“以券抵薪”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不是动辄“以物抵薪”,就是任性“以券抵薪”。此次吉林长春某企业“以券抵薪”,不就是一个明证吗?笔者以为,“以券抵薪”是一种赤裸裸的薪资侵权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只要消费券的面价与工资金额相一致,员工并没有被亏欠啊?但殊不知,消费券能和货币相提并论吗?比如,员工需要缴纳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费用时,能用消费券支付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笔者以为,防范用人单位“以券抵薪”的薪资侵权行为,还需劳动监察部门“站出来”。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设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发布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用人单位知晓“以券抵薪”等薪资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学会遵规守法,据实以货币形式给员工发放工资。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为员工“撑腰”,对“以券抵薪”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约谈、开罚单、列入“黑名单”等多种处罚手段,倒逼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
同时,员工一旦遭遇用人单位“以券抵薪”等薪资侵权行为时,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工资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任凭无良用人单位“以券抵薪”,而助长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嚣张气焰。
我们相信,只要劳动监察部门“普法+处罚”双管齐下,再辅以员工学会主动维权,就一定能有效遏制无良用人单位“以券抵薪”的薪资侵权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好员工的薪资权益。(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