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终奖发放前,已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记者发现,根据具体案情不同,法院结合离职原因、离职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作出的判决结果也不同。
年终奖作为企业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犒赏,承载着员工的期待与企业的激励导向。然而,中途离职的劳动者是否能获得年终奖,却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从近年的一些事例来看,员工具体情况不同,年终奖发放结果也就不同。比如,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成先生一案,因公司无故降低工资,成先生于2020年11月离职并要求原公司支付当年奖金。法院认为,该公司未公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应按成先生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年终奖,最终成先生拿回了5.5万元。而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一案中,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发放前已离职者无年终奖领取资格”,且杨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其发放年终奖时不在职并非公司违法解除导致,故杨某要求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也对此作出阐释,应结合劳动者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比如,房女士所在公司撤销其岗位,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果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房女士工作至当年12月29日且公司无法证明其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房女士2017年度年终奖。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一概而论地以是否在职为标准。从国家政策法律要求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剥夺离职员工的年终奖。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里明确了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离职员工就应得到相应年终奖;若未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也应按离职员工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
企业作为年终奖的发放主体,应制定更加明确合理的发放规则,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以员工的考核结果、业绩表现、工作年限等作为计算依据,而非简单地以是否仍在岗作为唯一标准。这样既能激励在职员工努力工作,也能保障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者而言,中途离职时签订协议需认真约定内容,明确自身权利义务,若因提前离职导致年终奖权益受损,应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总之,员工中途离职并非年终奖“泡汤”。年终奖的发放应充分考量员工的实际贡献,维护公平权益,让年终奖真正成为激励员工、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工具,而非引发劳动纠纷的导火索。只有这样,才能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实现双赢,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曹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