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2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这一规定进一步突出了法治的保障作用。
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增加税收的重要力量。为了让民营经济能够放手发展,我们必须斩断“乱罚款”“滥罚款”的黑手。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做出的相关规定,就是为了从法律层面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的规定意义重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过度依赖罚款的现象,罚没收入增长异常。部分执法人员为了完成所谓的“业绩”,滥用执法权,对民营企业进行不合理罚款,甚至出现了“雁过拔毛”的情况,甚至是“编个理由都能堂而皇之地收钱、罚钱”,法律法规允许的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也收,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其健康发展的步伐。
从企业角度来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犹如横亘在企业前行道路上的“拦路虎”。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都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壮大。而不合理的罚款,会让企业陷入资金困境,影响其创新研发和市场拓展,甚至可能导致一些企业因此而倒闭。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在面对不合理的罚款时,敢怒不敢言,只能默默忍受,这无疑助长了“罚款经济”的滋生。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为啥有人敢收?有人愿交?一方面,部分执法部门存在着“逐利执法”的错误观念,将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忽视了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也为这种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地方对执法部门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使得部分执法人员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这就要求各地政府及执法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首位,而不是把罚款作为目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要“不敢收”更要“收不了”“收不得”。这就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和约束。对于违反规定实施罚款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了也白收,白收谁不收?收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丢了人、丢了面,丢了工作,成为“烫手的山芋”,谁还敢收?
斩断“罚款经济”的手,让民营经济放手发展!(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