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提示函提醒,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在过去,女性求职者常常面临因婚育情况而在求职中遭遇不公的情况。一些用人单位出于所谓的“成本考量”,担心女性员工因结婚、生育而影响工作效率、增加企业负担,于是在招聘环节就对女性设置重重障碍。询问婚育情况成为他们筛选员工的一种“潜规则”,这让众多有能力、有抱负的女性在求职路上屡屡碰壁,严重损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就业原则。
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并非“脑子一热”的决定,而是有法律规定的。正如湖南省总工会发布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所说的那样:根据国家法律和《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规,全省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
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的“提示函”的发布,无疑是推动女性求职公平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但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管住用人单位的“嘴”只是开端,还需让他们从“心”里重视起来,落实到位。现实中,虽然有明确规定,但仍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心存侥幸,或是不重视提示函内容,依然我行我素。
这就需要配套的“监督令”。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或以此为由拒绝录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只有让用人单位切实感受到违反规定带来的后果,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他们遵守规定。
除了外部监督,用人单位自身也应从“心”里认识到尊重女性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女性在职场中同样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价值,她们的智慧、能力和敬业精神并不逊色于男性。企业应将目光放长远,摒弃落后的观念,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包容的工作环境。只有当用人单位真正从内心深处尊重每一位求职者,不论男女,都能给予平等的机会和待遇,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总之,“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不能仅仅停留在提示函的层面。只有既有明确的规则约束,又有严格的监督执行,再辅以用人单位观念的转变和女性自身的努力,才能真正管住用人单位的“嘴”,落实到“心”。(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