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丨破解离异父母“探望孩子难”还需“法律援助”

2025年04月16日16:34

来源:大河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共同进行抚养教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支付孩子抚养费、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健康、教育等予以关注,增进亲情交流。如何能更好地让小孩健康成长,正确行使探望权,往往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近日,广东省梅州市平远法院审理一起明确探望权纠纷案件,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探望权,又呵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日益提高,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成了不少离异夫妻的争论焦点,其中,“探望权”更是成了矛盾焦点。众所周知,探望孩子是离异夫妻中没有抚养权一方的刚需,如果离异夫妻双方都能通情达理,都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那么也就不存在探望纠纷。但倘若离异夫妻中的抚养一方固执己见,不想让无抚养权一方探望孩子,就极有可能引发探望纠纷。加之,有的无抚养权一方在探望孩子后,存有对孩子进行转移、藏匿、不归还等情形,这也进一步加剧了探望纠纷。可以说,这既不利于妥善解决探望纠纷,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探望孩子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关于探望权制度明确规定,离异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需履行相关义务。该义务内容包括: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另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从而实现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立法的目的。可见,该义务既是一份“承诺”,也是一份“责任”,更是一份“法律援助”。

也许有人会说,“探望纠纷”是家事,国家法律层面无需插手,不必多管闲事。但事实上,如果国家法律层面不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势必会加剧探望纠纷,不仅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也会导致离异夫妻反目成仇,甚至会为了“探望权”而大动干戈,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无疑不利于“探望孩子难”的有效破解。

破解探望孩子难是“家事”也是“国事”。期待各地人民法院能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离异夫妻破解探望孩子难,从而既帮助无抚养权一方合理、合情、合法地拥有“探望权”,又为离异家庭的孩子创设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井夫)

责编:孙华峰   编辑:杜若森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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