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声丨“性同意”不容模糊,观念与法律需同步进步

2025年04月17日16:04

来源:大河网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二审维持原判,对席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事件在民间引起热议。据公开报道,男方与女方在订婚后发生关系,事后女方控告男方强暴,男方被刑事拘留并提起公诉。

此类案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因传统观念中,婚姻关系常被视为性行为的“默示同意”。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法院采信了女方的证言及证据(如反抗痕迹、事后报警记录等),认定男方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什么是“性同意”?这也是该案的争议之一:双方是否在发生性行为时达成了真实、自愿、清晰的同意。这一概念在现代法律和性别平等观念中至关重要,但在传统婚俗的语境下,却常常被模糊化甚至忽视。性同意的法律标准,包括自愿性、明确性、可撤销性和知情性。根据判决书,女方在发生性关系时曾明确表示拒绝(如“等结婚后再发生关系”),但男方仍强行发生关系,法院据此认定构成强奸。

在部分地区的传统观念中,存在“订婚/彩礼=性权利”的认知,即男方支付彩礼后,无形中形成“你收了我的钱,就该听我的”心理,认为女方“已经属于自己”,使女方的拒绝权被削弱,使性行为“理所应当”。然而,这种思维本质上是将女性物化为“交易对象”,更与现代法律完全冲突:不能因经济付出(如彩礼)、婚约关系或社会期待而推定“性同意”。

此外,在传统婚恋模式下,女方常常面临“同意压力”。女性可能担心拒绝性行为会影响婚姻关系,甚至被指责“不守妇道”,面临“悔婚”“丢脸”等舆论压力,导致其“半推半就”而非真正自愿。这也为我们揭示了性别权力关系的困境。

那么,我们要如何推动真正的性同意文化?在法律层面,必须明确“只有肯定性同意才是同意”,即必须通过语言或行为明确表达“愿意”,而不能仅凭沉默、不反抗或婚约关系推定同意。此外,还需加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审查,避免因传统观念影响判决,确保每起案件基于事实而非偏见。在社会教育层面,普及性同意教育势在必行,要让公众理解“No Means  No”(说不就是拒绝)和“Only Yes Means Yes”(只有明确同意才是同意)的性同意原则,性同意是性行为的前提,任何关系、任何场合都不例外。

女性的身体权不属于家庭、婚姻或彩礼,只属于她自己。彩礼是婚俗,而非性权利交易的筹码。女性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性行为,社会应减少对拒绝性行为的污名化,鼓励女性勇敢表达意愿,支持女性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判决,从法律角度看是清晰的,体现了法律对性自主权的严格保护,也反映出传统婚俗与现代法治的碰撞。本案明确反对“彩礼捆绑权利”“订婚即有性权利”等错误观念,对推动性别平等、树立法治婚恋观具有积极意义。未来,不仅需要司法严格保护性自主权,更需通过教育和社会讨论,推动“明确同意”成为性关系的唯一标准,才能真正实现性别平等与法治进步。

就像电影《初步举证》中的台词:千万不要以为你相信的就是真理。不要囿于自己的认知。这不是生活,这是法律。(广西大学 徐欣然)

责编:孙华峰   编辑:杜若森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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