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丨“互殴”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障碍

2025年05月28日09:45

来源:大河网

“被打后还会还手吗?”这几天,依然在开着餐馆的张女士,不断地被人问到这个问题。本周,很多人在网上看到了她的报道,看到了一起持续四年,最早被认定为互殴,最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如今,案件尘埃落定,日子重回正轨,但张女士说,如果再遇到这样的事,她会选择不还手。

一起引发四年官司的冲突起因是,她制止了一位醉酒顾客用桌子边缘起瓶盖。醉酒顾客首先动手,三次挥拳将张女士打倒在桌下,而张女士也顺手拿起了桌上的啤酒瓶进行反击,二者都受到行政处罚。张女士不服当地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最终,张女士以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在冲突中,刘某连续多次猛推、掐压张女士,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女士基于紧急状态下,被迫利用身边物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但当司法裁判沦为“各打五十大板”的妥协工具时,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便荡然无存。张女士案从“互殴”到正当防卫的改判,不仅是个体正义的彰显,也折射出司法理念从“结果导向”向“行为性质导向”的深刻转变。这一转变,正是打破“和稀泥”式执法、重塑法治公信力的关键。

长期以来,治安案件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长期处于模糊地带。执法者往往机械地将“还手即互殴”作为默认逻辑,忽视防卫行为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如张女士案中,公安机关仅因双方肢体冲突便草率定性为互殴,未深究刘某先行暴力侵害的本质。这种“唯结果论”的裁判思维,本质上是将法律简化为对伤害后果的算术分配,既违背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也导致守法者在遭受侵害时陷入“还手即违法”的道德困境。据数据显示,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率不足5%,多数案件因“互殴”逻辑被驳回,暴露了机械执法的普遍性。

最高检与公安部202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应区分行为性质,优先考察不法侵害的主动性与防卫行为的必要性,而非仅以伤害结果定责。这一规定标志着司法理念从“息事宁人”向“是非分明”的转型。张女士案再审改判的核心,正是司法机关跳出“伤口成因”的细节争议,转而审视刘某持续暴力侵害的紧迫性,以及张女士反击行为的合理限度,最终认定其符合正当防卫的“行为时标准”。这一裁判逻辑与最高法“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的指导原则高度契合,要求司法者设身处地还原防卫情境,避免苛求完美防卫。

法律的终极目标并非冰冷的技术性裁量,而是通过个案传递价值导向。张女士案改判后,网民质疑“若伤口由啤酒瓶造成是否影响定性”,恰恰凸显公众对行为性质与防卫意图的关注超越了对结果的执念。司法机关需以“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为准则,如最高法所言,“将心比心、情同此心”地考量防卫人的心理状态,拒绝“事后诸葛亮”式的苛责。唯有如此,法律才能与公众的正义直觉共鸣,激励公民勇于对抗不法,而非在“还手即担责”的恐惧中沉默。

迈向“行为正义”的司法实践。张女士案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其突破了治安领域正当防卫认定的“冰封地带”,为同类案件树立了“正邪不两立”的裁判范式。未来,司法机关需进一步细化行为性质审查标准,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强化裁判说理、完善执法人员培训,彻底摒弃“和稀泥”思维。唯有坚持“行为导向”、捍卫“正对不正”的法治底线,法律才能真正成为公民抵御不法的盾牌,而非束缚正义的枷锁。(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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