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一则“丽江导游唐某某遭游客殴打”的帖文在旅游圈引发关注。当地权威部门人士向记者证实,警方正按治安案件进行办理。此外,文旅部门和属地也在组织调解,因双方分歧大,暂未达成一致意见。
带领游客旅游却遭游客殴打,事件的起因究竟是什么?据导游唐某某描述,自己带游客前往云杉坪蓝月谷玩耍,到站下车清点人数后发现一名12岁的男孩在景区大巴车上睡着未下车,唐某某迅速赶往下一站找到了孩子并将其带回,结果被孩子的父亲掐脖打倒。在报警之后,救护车将唐某某送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那么,游客孩子在大巴车上睡过站未能及时下车,到底是谁之责?首先,作为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导游负有保护游客人身和财物安全的基本职责,在游客上车前后清点人数、确保毫无遗漏,是导游必备的专业素养。从这一点来看,导游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是否应对孩子睡过站负全责或主责,还不能轻易下结论。
其次,据知情者介绍,景区大巴车司机在导游下车后随即继续行驶,并未仔细检查或与导游确认有无未下车的游客,且车上没有安排乘务员,显然大巴车司机也未履行应尽的责任。而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地旅游从业人员在提供便利服务、保障游客安全方面仍有欠缺,景区旅游车辆在乘车人员配备、风险隐患防范上也存在管理漏洞。
我们再来探讨最重要的一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也明确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可以说,在整个旅游过程中,男孩父母负有主要的监护责任,理应在第一时间叫醒并陪同孩子一起上下车,确保孩子始终不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切实维护孩子的生命安全,万不该发生将其独自遗忘在大巴车上的情况。倘若家长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导游一人,难免会有些滑稽可笑。
事发后,双方各执一词。被打的导游唐某某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孩子的亲属则称事出有因,打人是因为导游态度不好、从不清点人数,如果不是再三催促根本不会去找回孩子。尽管事情的真相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发生什么情况,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都是违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会处拘留或处罚款,既然孩子已经平安归来,打人是不明智也是得不偿失之举,我们可以理解家长找回孩子的焦虑心态,但不能赞同动手殴打他人的野蛮“失态”。
“解决问题靠法治,暴力从来非良方。”此事给旅游从业者和广大游客均敲响了警钟。一方面旅游从业者要引起重视与反思,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自觉做好接待安排、讲解介绍、清点人数等日常基础工作,切实增强面对旅游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另一方面,游客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控制好行为和情绪,在遇到矛盾争端时,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向有关旅游平台或部门反映自己的真实诉求,寻找化解问题的“最优答案”,与旅游从业者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切莫因一时冲动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翟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