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县人民法院近日的一纸判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对均同意离婚的夫妻因拒绝抚养残疾幼子,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龚某某与熊某在法庭上互相推诿、均要求对方抚养言语残疾一级的小儿子时,法官的法槌重重落下,不仅驳回了离婚诉求,更在道德天平上投下了沉甸甸的砝码。
这一判决看似“反常”,实则如一记警钟,在追求个人自由与家庭责任的边界线上,划出了法律不容逾越的底线。
法律底线:子女福祉是离婚裁判的基石。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始终将未成年人权益置于核心地位。在此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同时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把子女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的重要性,应同等于是否给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重要性。”这一论断揭示了离婚裁判的双重维度——感情破裂的判断与子女安排的妥当性缺一不可。
法律的天平在此案中倾向残疾儿童小熊并非偶然。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这种义务不会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更不能因子女残疾而豁免。当夫妻双方对小熊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甚至视其为累赘”时,法院认定该行为已“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此种情形下,强行判决离婚并将小熊交由一方抚养,将导致孩子被视为“负担”,对其成长“极为不利”。
道德责任:残疾不是爱的减分项。更深层看,本案暴露出部分家庭面对残疾子女时的责任塌陷。小熊作为言语一级残疾人,本应获得更多关爱,却被亲生父母视为急于摆脱的包袱。这种将生命价值与健全程度挂钩的扭曲价值观,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背道而驰。
法院判决书中特别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孩子有缺陷或患有其他疾病等就放弃抚养孩子”。这一论述直指核心,血缘责任不应因健康状况打折。判决书进一步阐释其价值导向: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司法在此刻超越了个案裁决,成为修复社会伦理的黏合剂。
裁判智慧:司法干预的边界与温度。值得关注的是,此案中法院并未机械适用“夫妻感情破裂即判离”的常规逻辑。在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分居多年的情况下,法官敏锐洞察到形式合意背后对子女权益的实质性侵害。这种裁判思路与最高法最新司法精神一脉相承,此前关于夫妻财产处理的解释同样表明,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将给予否定评价。
司法干预在此展现出精确的边界感:既未强制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也未放任责任逃避。通过“不准离婚”的判决,法院实质上给予夫妻冷静期与责任反省期。只有当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真正符合儿童利益的方案,离婚自由才有实现基础。这种处理体现了司法智慧,在个人自由与儿童保护的天平上找到了动态平衡点。
法律文书上冰冷的“驳回”二字背后,是一颗为残疾儿童跳动的心。当夫妻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推诿时,法槌的重量让倾斜的责任天平重归平衡,“小熊们”的人生,不应成为父母解脱的牺牲品。
这一判决犹如一泓清泉,映照出民法典“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立法本意。它提醒社会:离婚自由绝非责任豁免的通行证,尤其在残疾儿童面前,父母义务是必须坚守的最后防线。法槌落下的回响,终将化为千万家庭责任觉醒的晨钟。(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黄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