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丨“不缴社保约定均无效”体现法治进步

2025年08月13日16:05

来源:大河网

近日,最高法出台新解释,其中一项“不缴社保约定均无效”的规定引发热议。“社保”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这一看似简单的司法解释,实则蕴含着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突破,标志着劳动者权益保护从形式平等向实质正义的深刻转变。其影响不仅限于劳资关系的调整,更将重塑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逻辑。

当前社保缴纳乱象呈现出“双向合谋”的复杂态势。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采取各种手段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另一方面,不少劳动者为增加眼前收入,主动要求将社保费用转化为工资补助。这种看似“双赢”的安排实则埋下了巨大隐患。不仅医疗无保障、失业无救济、工伤无赔偿、生育无津贴、养老无依靠,还将严重侵蚀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根基,最终损害的是全体劳动者的长远利益。

社会保险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是具有强烈公共属性的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早已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执行机制不够完善,逃避社保缴费的行为屡禁不止。新司法解释无疑堵住了这一漏洞,一是明确“不缴社保”约定绝对无效,堵住了劳资双方合谋规避法律的空间;二是确立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这种“双管齐下”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社会保险强制性特征的深刻把握。

当然也应该意识到,新规实施后可能面临的挑战,比如小微企业承受能力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衔接问题以及社保征管能力匹配问题。对此,需要配套政策的协同推进。对经营确实困难的小微企业,可考虑阶段性降低缴费比例或给予补贴;对灵活就业人员,应加快完善自愿参保政策,提供便捷的参保渠道和灵活的缴费方式;对社保征管机构,需提升信息化水平和执法效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通过多方合力,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惠及全民。

同时也要看到,单纯依靠法律强制难以根治所有问题,还需要培育全社会的社保意识。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依法参保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吸引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劳动者也需要明白,牺牲长远保障换取眼前利益无异于饮鸩止渴。

社保新规的实施具有深远意义,不仅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举措,更是夯实民生保障基础的关键一步。当所有劳动者都能享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当所有企业都在公平的社保环境中竞争,经济社会发展才能更加健康可持续。(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刘剑飞)

责编:孙华峰   编辑:杜若森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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