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祖孙3人凶手一审死刑。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叶德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东湛江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不仅告慰了惨遭杀害的祖孙3人,更向社会清晰地传递了一个底线:精神疾病绝不是暴力犯罪的“免死金牌”。被告人虽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法院基于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的事实,作出不予从轻处罚的决定,既坚守了法律正义,也回应了公众对“精神病免责”误区的担忧。
法律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从来不是“一刀切”的纵容。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需根据其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划分:完全丧失能力者不负刑责,限制能力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意识清晰者则需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叶德志虽有精神分裂症病史,但司法鉴定明确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他携带菜刀有目标地寻找报复对象,作案时手段残忍,事后还能逃离现场,这些行为均指向其作案时具备相当的认知与控制能力。法院据此作出“不予从轻”的判决,正是对法律条文的严格恪守,也打破了“只要有精神病就能脱罪”的错误认知。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更凸显了判决的必要性。被害的祖孙3人与凶手无冤无仇,70岁的老人、30多岁的母亲、不足两岁的幼儿,三条无辜生命的消逝,足以让任何有良知的人感到痛惜。凶手的行为不仅突破了法律底线,更践踏了人伦道德。当受害者家属崩溃哭诉“全村人都不知道他有精神病”,当邻居目睹惨案却无力回天,社会对正义的期待变得尤为迫切。法院的死刑判决,既是对受害者家属的慰藉,也是对“以精神病为借口逃避严惩”的有力驳斥——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为残害生命的行为开脱;无论何种疾病,都不能成为伤害无辜的“通行证”。
司法实践中,“精神病免责”的误区长期存在,甚至被少数人当作规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事实上,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宽容,是基于人道主义对“无行为能力者”的特殊考量,而非对暴力行为的纵容。正如律师所言,即使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也需强制医疗,监护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公共安全的底线绝不能突破。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是否追责的核心是“作案时的能力状态”,而非“是否有病史”;是否从宽的关键是“罪行的严重程度”,而非“是否患病”。这种严格依法的裁判,有助于纠正公众误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条生命的逝去,是无法弥补的悲剧。但法律的正义裁决,至少能让逝者安息、生者慰藉,更能警示社会: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理由,任何疾病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叶德志案的一审判决,彰显了司法对生命权的敬畏,也再次划清了“人道主义”与“纵容犯罪”的界限——精神分裂症从来不是“免死金牌”,法律的底线不容任何暴力行为触碰。(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