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 日,一名5岁女童刘某某跟随其外祖父回家途经邻居家前坪时,不幸被一根意外断裂的绑有晾衣绳的水泥杆砸中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 20时不幸离世。据了解,这根水泥杆已报废超20年,底部距地面10厘米处出现断裂,内部钢筋已严重腐蚀,村民们将其用于晾晒衣物,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今责任方仍在调查,但比追责更紧迫的,是追问为何废弃公共设施会沦为“夺命凶器”,以及如何堵住公共安全的漏洞。
此次事故中,村委会的失职并非无心之失,而是对安全责任的主动缺位。尽管涉事水泥杆的产权不归村委会,但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其核心职责之一便是排查辖区内可能威胁居民安全的隐患。这不仅是情理要求,更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村委会作为基层公共管理主体,需对辖区内公共安全风险承担补充责任。
更关键的是,家属曾多次反映向村委会发出预警信号。若村委会能在第一次接到反馈时实地核查,或将隐患上报至上级部门,这根腐蚀 20 年的水泥杆都不会造成伤人的严重后果。遗憾的是,工作惰性取代了安全警惕,“事后补救” 的侥幸盖过了 “事前预防” 的责任,最终让本可排除的风险,变成了夺走孩子生命的凶手。
村委会的排查不足是悲剧的直接诱因,但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废弃公共设施管理中多主体责任缺位。从产权单位到属地部门,再到职能部门,每个环节的 “不作为” 或 “相互推诿”,共同将水泥杆推向了失控状态。对产权单位而言,“报废”绝不等于“放任不管”。水泥杆作为曾承担公共功能的设施,产权方在其停止使用后,应立即启动拆除或加固程序,而非任由其在户外风吹日晒、腐蚀老化。可现实是,产权单位的责任甩锅,让这根水泥杆成了无主之物;对属地管理部门来说,“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要求沦为空文,既未对辖区内废弃设施建立台账,也未督促产权方履行处置义务;而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权责交叉,更让 “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了”。最终,一根本应被拆除的废弃杆,在无人看管、无人维护的状态下,潜伏20年酿成惨剧。
要杜绝类似悲剧,不能只停留在“事后追责”,更需建立一套覆盖废弃公共设施全生命周期的治理体系,让每一处公共设施都有人管、有人改。当前,属地政府需立即牵头,联合住建、城管、电力等部门,对辖区内废弃公共设施开展全覆盖排查,尤其聚焦老旧城区、乡村等易被忽视的区域。对排查出的隐患设施,要明确产权单位、隐患等级、处置时限,建立 “一设施一档案” 的动态台账,避免排查完就搁置。此外,属地政府应落实 “产权单位主责、属地部门监督” 的机制,要求产权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或修复报废公共设施,逾期未处置的,由属地部门依法代履行,并向产权单位追偿费用。最后,对因责任缺位导致事故的主体,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更要倒查监管部门的失职行为 —— 如村委会未及时处理居民反馈、属地部门未督促整改等,都需纳入问责范围,通过公开追责案例,形成 “不敢失职、不能失职” 的震慑。
5 岁女童的生命,本不该成为唤醒公共设施安全意识的代价。每一根废弃的水泥杆、每一处被遗忘的公共隐患,背后都关联着普通人的生命安全。只有完善事前防范机制,明确落实责任主体,才能真正避免下一个悲剧的发生,让公共空间不再有隐形的伤害。(西南大学 谭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