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丨翟某某案宣判,昭示“以婚谋财”是绝路

2025年09月22日16:17

来源:大河网

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案件脉络清晰展现“婚姻工具化”的恶性演变。2017年3月,翟某某与苏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5月即共同购置319万元海南房产,苏某某支付首付199万元。6月登记结婚仅三月,翟某某便以离婚相威胁,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及房产所有权。苏某某被迫支付660万元并变更产权后,翟某某仍持续施压索要余款,最终导致苏某某坠楼身亡。司法机关认定,翟某某以举报威胁为手段,强行索取远超合理范围的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勒索金额特别巨大并间接致人死亡,量刑十二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翟某某敲诈勒索案的这一判决,正是对“借婚索财”行为的精准打击和‘’明确说“不”,为“借婚索财”乱象敲响法律警钟。这起因婚姻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的案件,不仅暴露了婚姻关系中财产索取的畸形逻辑,更彰显了司法对“以婚谋财”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法律视角下,本案精准界定民事与刑事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从民事层面划定婚姻财产往来的合法范围。而当“索财”行为伴随威胁、胁迫等非法手段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敲诈勒索罪便介入规制。翟某某既无离婚补偿的合法事由,亦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所谓“精神损失费”实为敲诈幌子,其通过威胁手段强行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已突破民事调解范畴,构成刑事犯罪。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借婚索财”背后的社会病象。近年来,以“天价彩礼”“婚姻诈骗”为代表的畸形婚恋观屡见不鲜,部分人将婚姻视为“致富捷径”,甚至演变为有组织的犯罪链条。这种行为不仅侵蚀婚姻的伦理基础,更可能引发财产损失、精神伤害甚至人身安全风险。海淀法院的判决,正是通过司法裁判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婚姻不是交易,法律不容“以婚谋财”。

从更宏观的层面看,此案也反映出婚姻制度中财产保护的完善空间。一方面,需进一步细化民法典中关于婚姻财产的规定,明确“借婚索财”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另一方面,需加强婚姻登记、财产公证等环节的审查,构建婚姻财产纠纷的预防机制。同时,社会层面应倡导健康的婚恋观念,抵制将婚姻物质化、工具化的倾向,让婚姻回归情感本位。

婚姻的价值,在于相濡以沫的陪伴,而非算计与掠夺;法律的意义,在于守护公平正义,而非纵容贪婪与恶意。翟某某案的判决,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婚姻需要以诚信为基石,权利需要以法律为边界,任何突破底线的行为,终将付出应有的代价。唯有坚守这份底线,婚姻才能回归本真,社会才能充满温情。(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余明辉)

责编:孙华峰   编辑:韩淼宇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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