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年近六旬的赵某去年在上海地铁3号线试图卧轨自杀,被救后右手前臂截肢。本是悲剧收场,他却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声称“因头晕滑倒跌入轨道”,索赔超百万元。近日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理由清晰:他的损伤源于自身自杀行为,地铁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这场官司的核心矛盾,是“自陷风险者能否向公共机构索赔”。按常理,人在轨道上被列车碾压,责任似乎该算在管理方头上?但细究细节便知荒诞——1.6米的赵某要从1.5米高的屏蔽门“滑倒跌入”,本身就不符合物理常识;民警询问时他说“不要救我”,女儿报警提及他有轻生念头,就医记录也无摔倒应有的全身伤情。种种证据链闭合,指向一个事实:这是主动选择的自我伤害,而非意外。
法律讲过错,更讲因果。地铁的屏蔽门、监控、应急响应都是为防范意外设计的,却防不住主动翻越的自杀者。正如法院所言,这类行为“无法预测和预防”。若因个人蓄意冒险受伤,反要求公共设施未卜先知,相当于让全社会为他人的非理性买单。这就像有人自己跳进河里,上岸后怪河边没装护栏——护栏能救失误者,救不了求死的人。
更深层的思考,在于社会救助与个人责任的边界。地铁工作人员20分钟内完成救助、送医、转运断肢,已尽到义务。但救得回命不等于“赔得了残”。自杀是极端选择,背后可能有抑郁、困境,可这些都不能成为转嫁代价的理由。法律不鼓励“我弱我有理”,更不纵容“我错你担责”。
有人或许会同情赵某的遭遇:年纪大了,遇挫折想不开,最后落得截肢。同情是人性的温度,但温度不能模糊是非。若判决支持其索赔,传递的信号会是“极端行为也能获利”,反而可能消解对生命的敬畏。真正的善意,是在他萌生死念时拉一把,而非在他自我伤害后,用公共资源填补他的后悔。
这起判决的意义,不仅是厘清个案责任,更在重申一个朴素道理:人生的路要自己走,脚下的坑,若是自己挖的,就得自己填。社会的兜底是网,不是垫——它能接住意外坠落的人,却托不起主动往下跳的人。
值得补充的是,这类纠纷背后藏着更深层的社会命题:我们该如何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体选择的责任?地铁屏蔽门的高度、应急响应的速度,都是基于普通乘客的安全设计的,若因个体的极端行为就要求“无限兜底”,最终只会让安全设施异化为“过错证明”。正如网友调侃:“要是头晕能解释一切,那以后碰瓷都不用找借口了。”判决的意义,正是划清这条线——善意有边界,责任有归属。(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王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