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重庆綦江区某丁字路口,车辆右转后突遇“禁止驶入”标志,在一年半内导致5814次交通违章。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认定该交通标志设置虽符合规范但欠缺合理性。
同一个地点,5814次违章,平均每日近8次——如果第一次违章可以归咎于驾驶员的疏忽,那么后续持续发生的数千次相同违章,则无疑揭示了管理系统本身的缺陷。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持续出现的异常数据本应触发管理系统的自我修正机制。正如质量管理中的“控制图”理论,当某个指标持续超出合理范围时,就意味着系统本身出现了问题,需要从机制层面进行修复。
然而在此案例中,这一管理常识却被忽视。近两年时间里,该系统持续“正常运行”,直至有驾驶员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这暴露出当前交通管理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交通管理在实践中正从“教育导向”滑向“惩罚导向”。
从理论层面看,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然而在具体执行中,这些原则往往被架空。
现实情况是,我们在道路上设置了过多的“禁止”标志,却缺乏足够的引导和说明;我们习惯于用罚款来惩戒违规,却疏于通过教育来预防违规。这种重惩戒、轻预防的管理模式,不仅效果有限,更可能引发公众的抵触情绪。
要破解这一困局,首先需要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转变。传统管理思维将驾驶员视为被管理的对象,强调服从和惩戒;而现代治理理念则应将驾驶员视为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的伙伴,注重引导和协作。
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建立违章数据预警机制。当同一地点违章频率异常偏高时,系统应自动预警,触发管理部门的复核审查。这不仅是技术升级,更是管理责任的落实。
在执行层面上,应当扩大“首违不罚”的适用范围,对因标志不清、设置不合理导致的违章,以及情节轻微的初犯者,用安全教育替代经济处罚。
在决策机制上,应当引入公众参与。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邀请驾驶员代表、专家学者参与论证,确保其符合驾驶实际和认知习惯。强化管理问责机制。对长期存在争议、高频违章的交通标志设置点,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将公众满意度纳入交通管理绩效考核,而不仅仅是罚没收入指标
5814次违章,是5814次安全风险的警示,更是5814次改进管理的机会。处罚或许能带来短期的服从,但只有教育才能培养持久的安全意识。
当我们不再将驾驶员视为管理对象,而是道路安全的共建伙伴时,当我们从惩罚性管理走向服务性治理时,真正的交通文明才会到来。这不仅需要管理技术的升级,更需要管理哲学的重塑——优秀的交通管理,不在罚单的厚度,而在人心的温度。(浙江财经大学 叶宛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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