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中国人民银行正研究实施一次性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对于疫情以来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且已归还贷款的个人违约信息,将在征信系统中不予展示,该措施计划在明年初执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形成了“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社会氛围。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核心环节,征信通过记录企业和个人的金融违约行为,为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提供了风险评估依据,对防范金融风险、提升社会信用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
过去几年,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部分原本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意外产生逾期记录,被金融机构“拉黑”,在贷款、求职等多方面受到限制,甚至整个人生都被此波及。他们中的大多数,后续已经全额偿还了欠款,但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也就是说,相关不良信用记录将在5年存续期内持续影响其征信,陷入“一朝失信,长期受限”的困境。
央行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无疑是对这一个体困境的有力回应,有助于帮助那些偶然失信且已积极改正的人更快地恢复正常的金融生活;同时,将激励更多逾期者主动偿还欠款、处理历史遗留的信用问题,而非“破罐子破摔”,进而释放信用活力、提振经济。实际上,类似的“容错”举措并非孤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轻微犯罪人能够告别“前科”,更好地回归社会。这些“宽严相济”的政策,既维护了制度的权威,又避免了“小过重罚”的不公,让偶然过错不再成为人生的“枷锁”,勾勒出一个愈发成熟的现代社会图景。
的确,当下不少人觉得:一个人只要犯错,就应该带着“错误”的烙印活一辈子,就是要影响其就业、生活,这样才有震慑效果,甚至还有人觉得应该实施“株连”,要对其亲属的部分权利进行限制,认为如此才“公平”。但显然,这些观点并不合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被判处较短的刑期,或是在拘留所关押数日、在征信上留下几笔印记,就永久剥夺其改过自新后回归正常生活的权利,这不是对过错的零容忍,而是让本能被挽救的人跌落到更深的深渊中去。
当然,央行拟推出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不是所谓的“征信洗白”,当下关注的重点应在于:救济的范围、封存的程序、救济的期限,以及失信记录重新展示的程序设定是什么?这些细节的明确,能让这一政策更具可操作性,避免因“弹性过大”导致不公,产生新的问题。(韦俊萱)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