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广西南宁一所中学的一名毕业学生撰写的自传体恋爱小说在网络上疯传,涉及多名师生的真名。教育局已经介入核查相关情况,并为防止因舆情的扩大给师生造成二次伤害,已经采取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措施。
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核心争议在于小说中大量使用真实人物姓名、学校名称及具体地点,涉及老师、同学等多位真实人物且未进行化名处理。这不仅触及师生隐私权、肖像权与名誉权的法律边界,更引发公众对创作法理的深刻反思。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根据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侵权。文学创作和传播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侵权行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孙某某撰写的自传体小说使用真实姓名、学校名称及具体地点等未化名信息,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需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书中有色情内容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还应予以立案追诉。
从道德伦理视角审视,孙某某使用他人真实身份信息未取得当事人明确授权,尤其是涉及同学等未成年人时,其隐私保护受到严重漠视;作品内容若包含感情纠葛等敏感话题并以真实身份传播,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与社会评价损伤,折射出创作者同理心与社会责任的缺失。创作自由应以不伤害他人为边界,虚构与现实的混淆可能误导读者,甚至引发群体性名誉危机。文学表达需在真实与尊重间寻求平衡,避免以个人叙事为名侵犯他人尊严,这是基本的道德准则。
就社会影响而言,一方面,可能导致同学、老师等当事人遭受网络舆论压力、社会评价降低甚至现实生活困扰,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伤害。另一方面,内容涉及感情纠葛等敏感话题,并以真实身份呈现,可能误导青少年读者对人际关系的认知,对校园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此外,事件折射出网络时代隐私保护的脆弱性,公众对“自传体”与“侵权”界限的讨论升温,引发对创作伦理的广泛讨论。
事件发生后,南宁市教育局在第一时间关注到网上的信息,并对相关学校进行核查了解。为防止因为舆情的扩大给师生造成二次伤害,教育局设置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手段,并已对接相关学校。这一措施体现了教育行政部门对师生权益的保护,也为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这一事件为青少年创作者提供了一个关于创作自由与责任的典型案例。青少年在进行文学创作时,应充分认识到使用真实人物姓名、单位名称等信息的法律风险,并遵循基本的伦理准则。创作者应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既要记录个人经历,又要避免在创作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文学创作者必须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基本的道德准则。通过法律与伦理的双重考量,创作者才能在创作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推动文学创作的健康发展。(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王同文 许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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