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一男子将自己被公司强行安排于11月18日至11月20日休未休年假的短信截图发布在社交平台上。该事件迅速在网上引起热议。
网友们的讨论主要分为两派:一是聚焦在薪资上,法律明确,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当年度按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资),那么员工是否因为这三倍工资而拒绝休假,单位又是否因不愿支付三倍工资而强行安排年假?二则重在同理心,如果不强行安排,员工在最忙的时候休了年假,单位如何平衡其他员工的工作量?单位与员工如何相互理解,把年假休得让双方都舒服?
没有做好“薪”“心”相印,主要在三个层面上出了问题。
第一层问题出在单位与员工都没有理解法律的真正用意。支付三倍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年假,才与员工协商支付的。法律的原意是为了给用人单位更有弹性的空间、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利,是寻找双方利益的最优解,而不是为了成为员工谋利的途径、单位运作的负担。
第二层问题出在单位与员工都缺乏换位思考的意识。不难理解,双方都有自己的难处:单位不止需要考虑员工个体利益,也要在整体上作出统筹,要考虑的是每一个员工的利益,而员工对于年假有可能也有自己的想法,想要与长假连休、想要攒着以防万一,等等。两方从自身出发的思考难免会有冲突的地方,这就需要彼此为双方多想一点,做出一些让步才能化解冲突。
第三层问题出在社会对劳资关系长期误解上。工资作为被量化的价值,在劳资关系上自然更被重视,它更容易被看见、被衡量,可以用来换取自己想要的物质基础。而劳动时长、休息权利等无形的价值则更容易被忽视,但在实质上二者是平等的,都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得来的,没有轻重之分。在该事件中,单位与员工双方也许都掉进了价值的陷阱,更重视金钱的付出与取得,而忽视了休息权也是同样重要的。年假是一种权利,不是一个可以被随意替换的物品。
保障年假权利,实现真正的“薪”“心”相印,需要社会、单位、员工三方协同努力。这不仅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各方的协商共赢,更需要社会对劳资关系观念的正视与转变。(江西师范大学 蔡哲援)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