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评论员 刘瑞朝
12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提出,科学调整献血者年龄和间隔,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公民在符合健康要求的情况下自愿献血。献血年龄上限提高至六十五岁,这是献血法修订草案中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其实,献血年龄延长并不是一个新词。早在2012年,当时的卫生部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就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针对公众的疑问,当时政府相关部门就做出了解释和回应。很多国家做过相关论证:青年男女发育比较快,身体对铁的需求量大,献血年龄的下限不低于16周岁。中老年人的血红蛋白水平从65周岁以后逐渐下降,一般献血年龄的上限不超过70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近些年来,国内多个地区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加入了提倡性的条款。比如2018年6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献血条例》规定,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2019年5月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对无偿献血制度做出调整,适度放宽献血年龄,新增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献血条例》提出,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个人主动要求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五周岁。
此次献血法修订草案提出,科学调整献血者年龄和间隔。献血者年龄从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修订为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公民在符合健康要求的情况下自愿献血。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全血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全血间隔期从不少于六个月修订为不少于九十天。
针对于此,国家卫健委发布解读说,这主要是基于医学科学的进步与国内实践验证,以及国际通行做法考虑的。一是目前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献血年龄为18至65岁(我国香港地区:16—75岁,澳门地区17—69岁;美国最低16岁,无明确上限;英国17—65岁;加拿大17岁,无明确上限;澳大利亚18—75岁;日本16—69岁)。献全血的时间间隔我国香港地区11周,澳门地区12周,其余各国普遍为8—12周(美国8周;英国12周;加拿大8周;澳大利亚12周;日本8周)。二是献血者献血前均开展必要的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安全。现代医学证明,人体血液不断新陈代谢。一次献血400ml,仅占总血量的10%左右,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
业内专家提出,献血和献血者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年龄并不是唯一的限定因素。举例来说,符合献血年龄条件的青壮年,如果身体不健康,同样是不能献血的,而60岁甚至65岁以上身体健康的中老年人,科学献血则不会对身体造成影响。
由此可见,做出这样的调整,一方面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健康状况获得了显著提高。二是基于充分且科学的论证,对标了国际通行做法。三是国内部分省市已经对献血年龄上限和(或)献血间隔作了相应调整,有地方性法规的成功实践。
根据公开数据,我国千人口献血率从1998年的4.8提升到2023年的12.2,无偿献血总量、献血人次数、血液安全水平等均位居全球前列。但是,受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人民生活方式改变等多种因素的叠加影响,血液供需矛盾依然比较明显,临床用血需求不断提升,而季节性、地区性、偏型性血液供应紧张仍然存在。
近些年来,调整献血者年龄的建议和呼声频频见诸报端。有业内专家指出,从1998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至今已经将近30年,在这期间,社会环境、血液检测技术、传染病流行趋势、采供血形势等都发生了变化,很多条款已经和实际社会需求与现实状态不太符合。科学调整献血者年龄和献血间隔,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众献血意愿,解决临床用血供需矛盾,为人民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为健康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笔者认为,献血年龄一旦延长,年龄较长的献血者需要接受更严格的体检流程,重点对心血管功能、慢性病指标等进行专项筛查,秉持“宽进严出”的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对献血者身体健康的重视和保护,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呼应和对标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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