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向好友发不雅照算违法”的标题席卷网络,俨然成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大焦点。然而,剥开这层吸睛的包装,便会发现一个被刻意忽略的事实,那就是法律对传播淫秽信息的禁止性红线,20年来就立在那里,从未后退,也未曾突然前移。这场舆论的惊诧,也像是对法律认知的一次集体“补课”,更折射出部分信息传播中舍本逐末的浮躁。
所谓“新规”,实为“旧义”的现代表述。引发热议的焦点,是新法第八十条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纳入处罚范畴。但追溯至2005年施行的原法,其第六十八条早已明确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即为违法。从“计算机信息网络”到“信息网络”,改变的只是为适应技术发展而更具包容性的表述,其规制的核心行为是“传播淫秽信息”,其真正的内核从未改变。罚款上限从3000元提高到5000元,体现的是对货币价值与违法成本的时代性调整,而不是立法精神的转向。
“惊诧”背后,是长期存在的认知盲区与传播偏差。舆论的哗然,恰恰印证了“私下传播仅属道德问题”这一误区根深蒂固。法律的评价标准始终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场景的公开或私密。无论是过去的司法实践,还是即将实施的新法,都明确了对非牟利性传播的打击。因此,当下的热议并不是法律骤然收紧,而是部分公众和法律常识之间迟到的相遇。一些解读将“淫秽”这一有明确法律界定的概念,偷换为语义模糊的“不雅”,甚至营造“人人自危”的恐慌,无疑消解了立法的严肃性,模糊了私人情感表达与违法传播的本质界限。
法律的演进,重在织密责任之网,而不能入侵私人领域。此次修订的真正重点与亮点,在于强化了体系的周全性。它删除了传播场景的限制,明确无论对象多人还是单人、公开还是私密,只要实施传播即可启动处罚,这回应了网络私密化传播的治理挑战。同时,它特别强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从重处罚,构筑了更坚固的防护屏障。这些变化,与将遛狗不拴绳致伤、高空抛物等新型社会风险纳入规制一样,彰显了法律紧跟时代、精准施治的演进逻辑,其目的始终是守护公序良俗与公民权益,而非无端介入私域。
归根结底,一部实施了20年的法律,其基本原则被重新“发现”并成为“新闻”,这本身就值得深思。它无不提醒着人们,在信息洪流中,比追逐惊悚标题更重要的,是回归法律文本的常识;比担忧“动辄得咎”更基础的,是树立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清醒认知。法律的威严,正来源于其恒常与明确,而不是朝令夕改的“新意”。(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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